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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修路未警示酿成事故须赔偿

 杨凯杰 2014-06-15

    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后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今年8月2日晚,浉河区李家寨杨岗村村民肖某去邻村好友家赴喜宴,席间饮酒过多,饭后已经是晚上11点多了,肖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村口李某家门前时,不慎撞到李某家因修路而设置的路障上面,致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后交警部门认定,肖某酒后驾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李某门前修路时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在肖某撞伤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失。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损害案件,不能因为肖某在事故中负全责而免除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李某赔偿肖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000元。  许浩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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