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函〔2009〕73号 二、开具有误税控机动车发票 开具有误的税控机动车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全联次退回销方按照作废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视不同情形处理: (一)未办理车购税缴纳手续,也未办理车辆落户手续的,可申请重新开具发票。购方持第一至第四联原件和第六联复印件到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确实开具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在第六联复印件上盖章确认,第一至第四联原件交由销方留存备查,销方据此在税控系统中开具与原有误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负数)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机动车销售蓝字发票。 (二)已办理车购税缴纳或者车辆落户手续的,不得重新开具发票。如购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视同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申报抵扣。 本条所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方开票当月的; 2.销方未报税并且未记账的; 3.购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4.购方未办理车购税缴纳和车辆落户手续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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