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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的精神守护最朴素的道德观

 指间飞歌 2014-06-21
以法的精神守护最朴素的道德观
2014年06月04日 09:17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5-30 作者:林劲标

  特别是在面对子女不回家看老人、摔倒的老人扶不扶、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失信者获利守信者失利等两难问题时,守护基本、朴素的道德观应成为刚性法律必须要为的人性关怀。

  八旬老母亲,一直盼望其在广东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不得已,这位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除了按月给付赡养费外,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判决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探视,属于精神赡养判决,其内容涉及关心、关怀、关爱等精神领域,不同于以生活费、医疗费等为标的的物质赡养。

  这判决一出,引起社会关注,观点有赞有弹,主要无非有二:一者认为法院管得太多。精神赡养是道德的事,法律不该越界,二者,则为其叫好,认为精神赡养甚重于物质赡养,且若不执行应以“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追责。

  在众多的社会关系中,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以“血浓于水”的亲情为纽带,最为牢固。可,现实是,总有各种理由,让某些本该最亲的关系形同陌路。在本案中,母亲对儿子的思念成灾,儿子却在纠结“八兄妹如何分担赡养费”的问题,一句“法律没有强制我回家,且我也没有时间”就打发了母亲的7年之想,令人痛心。

  成年子女探望年迈父母,这是中华几千年延续的传统美德“孝”的基本要求。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常会陷入多难境地。于法官而言,“不能拒绝裁判”是基本要义,法官不能以缺乏法律规定拒绝对某类纠纷作出判决,何况“常回家看看”是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然,即便有了法的依据,具体到要做出何种判决则并不简单,还要考虑到判决的实际效果尤其是可执行性。

  “敢问世界情为何物?”,先不论人之情感复杂性,一旦人与人之间没有了柔情,刚性的判决又何以复原断裂的亲情?对此,江苏徐州的陈魏法官或最有体会。有媒体报道,法院有判决,儿子就是不赡养,八旬老太只能蜗居村中垃圾池。18次的协调执行无果,陈魏只好采取“另类”执行方式,强行拉不孝儿去垃圾箱过夜,自己也陪在一边。僵持一小时后,儿子总算答应带母亲回去。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秩序中并行的行为规范,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外在行为,而道德规范的则是人的内心世界,但当道德外化为某种行为时,其就很可能要接受法律的调整。因此,有人说,法律源于道德,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人内心最高的法律。然而,要厘清两者的边界问题十分困难,其原因最主要在于道德的虚化和观念性,每个人基于各自的修养不同而拥有了迥异的内心道德律。我们弘扬道德,提倡高尚,它就像是一门选修课,你可能因此让人生不同,但一切都得以“你愿意成为什么样的人”为前提。而遵守法律则不同,它是人生的必选项。

  那么法律该不该管道德的事?笔者认为,这要取决于道德所评价的事件或行为能否在法律上找到依据,这种依据不仅包括应然法上的依据,更包括自然法的要求。“常回家看看”、“夫妻间应当忠诚”这些道德宣言的入法,让法律介入这类的道德纠纷有了依据,但道德与法律存在不同的逻辑路径决定了有法的依据不代表会按照道德的要求做出判决。合法之外,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也是裁判者需要考虑的范畴,这种涉及情感道德的裁判必须最大限度上弥补伤痕,而不是更加地扩大和撕裂。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尽管每个人的内心道理标准不一,但不难发现有些道德规范经历岁月沉淀依旧被人们传承和遵守、有些是非对错观不因人们的地域和时空发生改变,这些根植于人性中的东西就是自然法的精神。说白了,就是人们自发的最朴素的正义观,这就是自然法的范畴,法律的裁判必须至少符合如此朴素正义观的要求。这种正义观要求裁判者,即便在无法找寻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时,也必须要在其上位法或者法的精神、原则甚至习惯法中寻找适合的依据,然后作出符合法精神的裁判。法官找法的过程就是对法的原意、立法者意图的法官或者人们的习惯进行内心解读过程,这种“原意”在本职上就是朴素的道德。

  对于“不孝”行为,如果老人无法期待通过道德教化和谴责唤醒孩子的孝心,那么诉诸法律便无可厚非。此时对于此类裁判的意义,也就不在于单纯的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纠偏,更是通过裁判以是非对错的评断的方式对朴素道德观的维护和宣示。此时,裁判对于正义观的捍卫实则是维护人性之根本,裁判的宣示引导功能重于其纠偏功能。

  当然,这类案件执行的确存在困难,这种困难并非是在于难以强制,法官完全可以将这种行为、精神给付为标的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追究刑责。比如,对于徐州的八旬老人,法院完全可在征求老人意见后采取聘请保姆、租赁房屋或者将其送进敬老院,费用由儿子承担的方式来替代执行。但法官将被执行人拉到垃圾箱同住的目的在于修复受伤的亲情,解开心结,唤醒良知,让“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不要发生。唯有如此,法律的判决才会变得更有意义。

  笔者认为,道德与法律有融合,有交叉,更可能有冲突、有留白。当后者发生时,法官裁判的意义就变得十分重大。特别是在面对摔倒的老人扶不扶、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失信者获利守信者失利等两难问题时,守护基本、朴素的道德观应成为刚性法律必须要为的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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