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于2009年5月进入常州市武进区某企业从事品牌推广工作,月工资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0年9月,公司与袁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也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2011年2月,袁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仲裁委以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范围为由,对袁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3月,袁某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进分中心进行书面投诉,要求原单位为其补缴2009年5月-2010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 分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对该企业进行了约谈,确认该职工投诉的情况属实后,要求企业尽快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2011年6月,该企业为袁某开设了个人账户并且全额补缴到位。 由于不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错误认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性规定。其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包括非在编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性的,不管用工性质是哪一种,也不管用人单位的性质是哪一类,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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