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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劳动者如何请求赔偿损失

  2017-05-23

在实务操作中,常常会出现因劳动者离职引发的档案及社保关系纠纷,有的劳动者和单位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但提前离职,却不愿意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有的是用人单位为其解决了户口指标,但是服务期未满就想辞职。单位为了约束劳动者,拒绝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只有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单位才为其办理。那么对于社保关系无法转移从而不能正常缴纳的状态,会不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如果有损失应当如何赔偿?以下通过近期代理的案件对此进行梳理。


  基本案情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到2015年6月30日至。李某于2015年3月16日单方提交辞职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于同年4月17日离开甲公司。但因甲公司就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解除与李某产生纠纷,致使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一直未办理。后李某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甲公司按西安市各保险经办处文件通知的缴存额度,赔偿其无法缴存的五险一金所导致的损失2606.84元/月。


 律师观点  


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在应诉过程中提出以下观点:


1、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可量化的损失,而非李某认为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或者预期损失。本案中李某是以社保经办机构发布的缴存额度作为自己的损失,并非基于未转移社保而产生的直接损失。据此,该项请求因不具备认定损失的前提条件从而缺乏基本事实依据。


2、李某提出的关于赔偿住房公积金损失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仲裁结果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其法定义务。虽然甲公司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李某没有提供因社会保险无法连续缴纳而产生实际损害事实的证据,且李某的赔偿计算标准也没有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的损害赔偿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因此,对于李某要求赔偿五险一金损失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驳回李某的申请请求。


 律师实务支招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同时,用人单位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1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可能面临“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而对于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法律后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形下可能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如何核算,亦无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申请损失赔偿时,必须搜集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明确的赔偿计算标准来支撑,否则,很难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2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将其明确列为劳动争议;实务中,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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