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时劳动者是否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案情简介】 小娇1994年12月1日入职广东省深圳市F公司,2013年3月离职。F公司于2009年12月起为小娇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小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个人缴费累积未满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小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2014年8也26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小娇出具一份《关于小娇信访事项的回复》,表示:F公司在我站参保。你要求补缴1994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其中2009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已缴交。你诉求补交1994年12月至2009年11月的养老保险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而关于超过强制追缴时效的养老保险补缴具体办法尚未出台,现无法受理你的补缴申请,建议耐心等待。 小娇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F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裁定】 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不支持小娇的仲裁/诉讼请求。小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本案中,F公司为劳动者办理了养老保险,只是参保年限不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复补办的具体办法暂未出台,并非不能补办。另,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因此,小娇诉求F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本院不予处理。小娇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问答】 Q:什么是养老保险待遇? A:养老保险待遇,也称养老金、退休金等。即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Q: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A: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小娇诉求的事实和理由系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不足,此种情形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Q: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A:需同时符合:(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本案中,小娇不符合上述(1)(2)项条件。 Q:如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A:对于损失的赔偿标准,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未做规定,广东地区也无相关指导意见。从广东地区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劳动者诉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基本以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被驳回,损失的赔偿标准更是无从谈起。 其他地区,如江苏高院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小倩说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的证明,劳动者几乎难以获得;即便获得了证明文件,也只是取得了向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资格,关于损失赔偿标准的界定也是个大难题。鉴于目前未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本文仅就相关内容做一个简单介绍,希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文│王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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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仲才1 > 《赵红梅劳动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