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公积金是单位法定义务 彭某于2006年9月进入一民营企业从事市场推广工作,月工资4000元,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11年5月,公司与彭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也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12月,彭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仲裁委以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范围,对彭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现实用工中,确有大量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且按一定的比例与劳动者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并没有赋予劳动者明确主张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确实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的案件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四项虽然包括了社会保险、福利等等也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仅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也就是我们平时俗称的“五险”;而“福利”的定义,根据原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应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住房公积金显然不包含在内。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设和住宅融资的管理制度,它体现了社会性、互助性、保障性、政策性的特征,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手段。 除了能够贷款买房之外,本市近几年先后出台了一些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政策,使住房公积金的用途由单一转为多用途,比如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等等,这些普惠于民的政策,使广大劳动者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渐渐增强起来。 由于一些错误理解,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误认为与社会保险相比,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性规定,单位可缴也可不缴,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又被排除在劳动争议范畴之外,劳动者就算知道权益遭侵害也不知如何“申冤”,因此长久以来,劳动者与企业在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时大多都选择了忍气吞声。 其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若干规定》的要求,凡具有本市或外省市城镇户口的、与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非在编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企业都必须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性的,不管用工性质是哪一种,也不管用人单位的性质是哪一类,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目前,本市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劳动者一旦知道企业未依法为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区县管理部举报、投诉,也可以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行举报、投诉。而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一旦查实后将责令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或未整改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来自: 侗乡人1961 > 《(6)公积金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