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黄先生: 您好!您在市政府公开信箱提交的渝工商信箱〔2014〕1564号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永川工商分局调查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据您在来信中和到永川区行政服务大厅工商局窗口咨询反映的具体情况得知,您拟在胜利路某住宅内从事工艺品销售等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根据《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问题已经和您现场做了沟通,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咨询电话61163288。望您以后创业成功,一切顺利,不弃那颗追逐梦想的心!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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