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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税务: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安排食宿费用涉税行为

 zq9851 2014-06-26

最近给企业内训,涉及到我的讲课费和相关费用,特意总结一下财税处理:

企业开展员工专业培训,在培训期间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安排食宿费用涉税行为

老师来源

营业税/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外部聘请

涉及

劳务费

教育经费支出(含交通费、食宿费、含代开发票的税金和代扣代缴的个税)

内部

不涉及

工资薪金

注:1、代开发票的税金和代扣代缴的个税,应该属于“培训费”,否则不能税前扣除,即:老师讲课费1万,代开发票的税金和代扣代缴的个税1000元(),则入账的讲课费是1.1万;

2、交通费、食宿费不需要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个税

具体解释:

1、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必须与企业收入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在税前扣除而代其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同时也存在不能扣除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这些税前扣除的发票是付款方去代开的,并且有代开税款支出的税票为证,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应当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该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15万元,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如果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问:单位员工为本单位员工讲课,单位给员工的讲课费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应是什么?必须是发票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单位员工为本单位讲课,单位给员工的讲课费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为企业的劳动报酬发放表。发票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以上业务不属于员工的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同时企业也无需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开展员工专业培训,在培训期间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安排食宿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宁波国税)

答:纳税人发生的与其员工专业培训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如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安排授课老师食宿费用等,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姓名、地点、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和支付凭证等),统一反映在同一张会计凭证上,作为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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