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忘拉手刹自己被撞身亡

 神州国土 2014-07-01

忘拉手刹自己被撞身亡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辉县市一货车司机下车与朋友聊天时忘拉手刹,致使货车溜车与朋友的车相撞、自己在中间被挤压致死。这样一场由自己大意造成的悲剧,他的家属能否获得来自保险公司的赔偿?

    身边的事儿

    2012年12月8日19时,屈某驾驶货车在辉县市某路段遇到同样驾驶货车的朋友元某,遂下车并站在车前与元某聊天。但屈某一时疏忽,忘了拉货车手刹。没想到,屈某驾驶的货车溜车,与元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屈某被挤压在两车中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屈某所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张某投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屈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结果

    今年6月23日,辉县市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死者家属赔偿11万元。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本案中,在屈某被挤压死亡的瞬间,屈某处于货车车体之外,已与车体分开,此时屈某的身份已经从“本车人员”转变为“第三者”,不再属车上人员,而属

    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张某赔偿的请求,因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屈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致本人死亡的,而原告选择的法律关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法院对原告此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屈某所受损害由本人造成,故法院对原告此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请求,因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的,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本案中屈某作为本车驾驶人的身份无法改变,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提醒

    法官提醒,手刹是汽车安全的最后一道生命线,在特定的路段必须使用手刹,否则出现事故酿成大祸。起步和停车之前应多看看准备工作是否做完,细心谨慎驾驶。(记者穆黎明通讯员王维鹏李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