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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胡开盛律师 2022-03-2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大家俗称“交强险”,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性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每年为机动车投保,当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赔偿,并减轻肇事方的经济压力,有利于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但是,但实践中仍有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拒不按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的,投保义务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8日,原告黄某良骑自行车沿凌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酒店处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与被告崔某兵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直行相撞,致原告黄某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黄某良、被告崔某兵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良即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6天,一级护理9天,二级护理27天。后经对黄某良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共造成一个九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
被告崔某兵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所有权人为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崔某兵系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车辆是其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黄某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黄某良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过保险期限,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投保交强险,未履行投保义务,故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应在投保义务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黄某良、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黄某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各项损失合计193673.57元。原告黄某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主张医疗费118716.5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以上三项共计122266.54元,已超过交强险保险医疗费分项下限额赔付18000元的范围,故交强险保险医疗费分项下限额18000元,由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全额赔偿,剩余费用104266.54元,由原告黄某良与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04266.54元×50%=52133.27元。
原告主张护理费15772.87元、交通费700元、伤残赔偿金43214.1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司法鉴定费1720元,以上共计71407.03元,并未超过交强险保险死亡伤残赔偿分项下限额赔付180000元,故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应予全额赔付。
综上,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对原告黄某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各项损失应予赔偿141540.3元(18000元+52133.27元+71407.03元=141540.3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石油钻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良各项损失141540.3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伤者黄某良与司机崔某兵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是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区分责任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因此,尽管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由被告机械制造公司全额赔偿原告黄某良的经济损失,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按承担50%的比例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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