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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退保后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需担责?

 欢颜777 2016-02-12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涉事车辆已退保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那么,保险公司的申请免赔是否有效?近日,宿迁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此案,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5年1月1日晚间,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不慎撞到前方停留的一辆自卸货车尾部,杨某因此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车主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杨某因此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而涉案货车于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河南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于太平洋财保山东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法院审理认为,为货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太平洋财保河南某公司,其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保山东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韦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中国太平洋财保河南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某12万余元,山东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3万余元。

  然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太平洋财保河南某公司却向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肇事车辆已于2014年3月2日退保,该肇事车辆已不属于申请人所承保车辆,申请人不应负保险赔偿责任。法院再审认为,申请人虽提供了申请退保的审批单,旨在证明事故车辆已不属于该公司承保的车辆,但根据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申请人的退保行为不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裁定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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