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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法与责

 神州国土 2014-10-14

交通事故中的法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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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投保当日出事故保险公司赔

    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各类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纠纷越来越多地困扰着广大有车族。新车购买保险当日发生事故,保单约定次日零时生效,那么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付责任?

    与

    身边的事儿

    2013年8月,因工作需要,杨某所在的公司在某4S店买了一辆新车,并为新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等。当日下午,杨某驾驶新车回单位,行驶至舞阳县某路交叉口时,与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当时电动车载有陈某妻子和儿子,事故造成陈某等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随即陈某等三人被送往医院,陈某经诊断为右髌骨撕脱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8万元,后经鉴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在出具事故认定书中,认为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后杨某所在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杨某所在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

    杨某所在公司认为,其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约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所在的公司在

    保险公司确有投保行为,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零时起,但发生本次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发生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结果

    近日,漯河市舞阳县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等三人7.5万余元,对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部分,由于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受伤,该部分损失1.3万余元由其所在单位赔偿。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依据2009年3月25日,保监会作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

    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某年某月某日零时”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通知,保监会又作出《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二、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及复函的规定可以看出:1.投保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只要没用明确提出交强险附期限生效,保险人在出交强险保单时就应当“即时生效”,而不能附期限。2.该规定只适用于机动车交强险,而不适用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及其公司在向其公司投保交强险时要求附期限,故法院应认定交强险保单应为“即时生效”。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及其家人的损失共计9万余元。

    (记者薛华通讯员李佳蔡强)

    B

    无证雇员撞了人雇主和保险公司都得赔

    雇员无证驾驶送货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仅该司机要作出赔偿并获刑,雇主和保险公司也要作出赔偿。

    身边的事儿

    6年前的12月9日晚6时许,郑满升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为雪峰饮品厂送货,途中不慎将同方向推着自行车行走的路人贠某撞入路边水沟,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郑满升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一起交通肇事案,无证驾驶的郑满升赔偿3万元,获刑一年。肇事机动车所有人为饮品厂销售部承包经理冯兵,郑满升开车送货也正是冯某所雇用;事故中涉案三轮车投保了交强险,中大财保公司也被牵涉其中。然而,案发后肇事车主、涉案企业、保险公司均逃避责任拒绝赔偿。历尽周折多方寻求无果,死者妻子只得携逾七旬的公婆、懵懂无知的儿女,一纸诉状将几名涉案人告到法院。孰料屋漏偏遭连阴雨,一

    被告就此人间蒸发6年后方才到案,受害人家属终于等到了迟来的开庭。

    结果

    近日,法院判决冯兵赔偿受害人家属200746.31元;判决被告中大财保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50000元。

    法理解说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1月1日,雪峰饮品厂与冯兵达成协议,聘请冯兵为销售部经理。郑满升受雇于冯兵从事送奶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冯兵应当承担郑满升交通肇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本案中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过错,中大财保公司辩称肇事人无证驾驶属于免赔事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雪峰饮品厂虽然聘请冯兵为销售部经理,但没有授权冯兵为饮品厂招聘三轮摩托车送货司机。郑满升为冯兵所雇用,与饮品厂雇佣关系不成立,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涉及单位、个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赵荣)

    编辑点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车一族越来越多,但是紧随而来的是车祸事故也越来越多。

    为了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高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我国出台了交强险制度。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不发生交通事故固然是好,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应担多大责任?受害人又如何保障自己权益?保险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呢?面对保险公司生硬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又如何最大限度争取自己的应有权益?今天的两个小案例希望能给广大读者带来一些普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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