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不能转化 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观点来源: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2月第一版(总第43集)指导性案例:《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不能转化,驾驶人是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来认定实践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的转化问题。具体情形: 1、关于被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当实际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因自身过失(如未拉紧手刹、溜车或车辆未熄火)被车辆碾压致伤或致死的,此时,驾驶人对机动车具有实际的控制力,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他们因此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自己不能成为自身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所以,实际驾驶人不能转换成为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而且,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就是驾驶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也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的范围。 2、关于正常下车的车上人员。从对危险的控制力来看,正常下车的车上人员对机动车危险不具有任何控制能力,他们与通常的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异,相对于高度危险的机动车而言,都处于弱势、无保障的地位,所以按照目的解释的方法,应当将此类人员纳入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的范围,以尽量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3、关于在事故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又遭受本车碾压致伤致死的车上人员。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的身份只有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会确定,也会因特定的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而受害的人,如果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车辆之外的,则应当属于第三者。至于是何种原因导致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车辆之外,并不会影响受害人的“第三者”身份。但是,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于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成所谓第三者的问题,该人员仍应当属于车上人员范畴,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观点来源: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2年12月第1版 三、驾驶人为被保险人时,均不属于第三者 被保险人能否成为第三者,本书认为,因为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构成责任保险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并不存在,所以,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否则就违反了责任保险的最基本原则。在同一个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风险可以通过人身意外险或者是其他的非责任保险予以化解。 车辆驾驶人是否可以作为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本书认为,首先要明确,如果驾驶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那么根据前面的分析,就不能成为本车的第三者。 观点来源: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2010年8月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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