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驾驶人除一种情形外,正常情况下,驾驶人员不论何种情形均不能转化为第三者(最高院意见)。但各地法院的意见有不同,在本人已掌握的资料前提下,除安徽高院、山东高院认为,驾驶人被甩出车外后遭本车碾压属于第三者外,其他法院(包括湖北高院)均认为不能转换。
① 驾驶人不能转化为第三人的常见情形
1、驾驶人员被甩出车外; 2、驾驶人员被甩出车外后遭本车碾压(安徽高院、山东高院认为属于第三者); 3、驾驶人员因车辆未熄火,下车修理、休息、查看车辆状况或基他情形,遭本车碾压; 4、驾驶人员因未拉手刹车辆溜车,遭本车碾压。
② 驾驶人不能转化为第三人的依据
1、驾驶人员是车辆的实际操作和控制车辆,不能因自己的过错,获得对自己的赔偿。 2、驾驶人员因自身过错造成自己的损害,无法形成侵权责任,责任保险无法适用。 3、驾驶人属于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③ 驾驶人唯一能转化为第三人的情形
驾驶人因自身意愿正常下车后,已不具有实际控制车辆和获得车辆的运营利益的可能,遭本车碾压;可转化为第三者。如驾驶人将本车安全停放在可合法停放的地方后,本车遭他车碰撞,本车再将驾驶员碾压,则驾驶人员可转化为第三者。
④ 各地高院及中院的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 第一条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9月2日) 第十二条 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且根据时空状况判断驾驶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可能会出现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请求保险赔偿的情形,引发道德风险。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车上人员正常离开被保险车辆后该被保险车辆伤害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答复》(2014渝高法民二复字第1号,2014年2月12日) 指出:如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因自身的过失(例如未拉紧手刹等),导致其正常下车后被该保险车辆造成损害的,因不存在侵权责任,缺乏适用责任险的前提,故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3年12月16日) 第十条 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年3月17日) 第二十六条 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险人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桂高法[2014]261号) 六、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作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 (一) 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 (二) 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可以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4]3号) 第一条 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保险领域民商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11月4日) 第七条 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自驾车辆致伤害,该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
⑤ 最高院编著的书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第432页,原文如下:
车辆驾驶人是否可以作为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需要说明的是,驾驶人是车上人员险当然的第三者,在这里讨论的是车辆驾驶人是否可以成为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本书认为,首先要明确,如果驾驶人不是被保险人,需要区别把驾驶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的合同约定是否产生效力。如果该约定有效,则驾驶人即使符合第三者的全部特征,也不能作为本车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如果约定不产生效力,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又符合第三者的特征,即可以作为本车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25页,原文如下:
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他们因此而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劳动安全)请求赔偿。“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他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因此,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驾驶人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来承保自己遭受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32页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的情况,有人认为,……我们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至于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争议更大。这种情况,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故我们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⑤ 总结
因驾驶员实际控制车辆,对其转化为第三者应严格限制,以不能转化为原则。除了驾驶人员完全从驾驶身份脱离外(如自愿下车、对车辆采取了安全措施、交通事故无责任),驾驶员不应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不能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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