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江岸区二七路东立国际小区业委会筹备组 编制
说 明
1.本规则适用于东立国际小区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以《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为准。 2.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东立国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东立国际小区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东立国际小区 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 江岸 区 二七 街(乡、镇) 东立国际小区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二七街操场社区会议室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东立国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3/4以上的业主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字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字同意。 业主大会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裁决。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方式和召开形式) 本业主大会将设立“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二种方式。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委员会可以权衡会议议题的重要性、会议成本和工作效率,根据议事规则,从“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二种组织方式中依法选择一种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确定会议方式和召开形式必须书面征求业主(或业主代表)的意见,并依法公示。 第九条 (业主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1、居住用房:住宅按每楼栋每单元推选业主代表1-2名,原则上每单元至少推选1名,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2、非居住用房:本小区的门面物业比照住宅建筑面积比例推选业主代表,原则上24家门面推选1名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名单产生后,业主委员会或者换届工作小组应将业主代表名单在指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示至少7天。 第一种方式:业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在其所代表的物业区域负责召开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会议,且半数以上通过,其业主代表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代表大会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严重违反业主管理公约的。 第二种方式:其所代表区域内半数以上业主书面签名要求弹劾的。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由全体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十一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无法当面领取的,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专人小组(由筹备组、业主代表各1人组成)逐户送达、当场投入票箱的方式,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无法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投票开始起七个工作日内不反馈书面意见或者书面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为实到业主和业主代理人(必有持有书面委托书和结婚证或证明直属关系的户口本)。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第十四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业主不交存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每名代表一票,但业主代表做出的投票必须按照其所代表区域多数人的民意进行,并提交业主签字认可的书面文件入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必须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和结婚证或证明直属关系的户口本,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必须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直系亲属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非业委会主任)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5月份期间。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必须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必须采取现场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必须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若无法证明前期决定有重大过失,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必须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必须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必须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必须符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一)维修资金的管理 在业主委员成立前,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由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中心)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和购房人交存,实行专款专用。 在业主委员成立后,必须与开发商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审计交接,开立银行专户,由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进行共同管理。设立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分二部分,一是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幢设分账,核算到单元;二是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二)维修资金使用的范围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物业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公共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三)维修资金使用的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必须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 2、必须在物业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3、必须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规定的监督下公示二周才可动用; 4、维修项目必须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5、必须在公开审计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账目后,其收益确实不够维修经费的情况下,才可动用维修资金进行补充。 6、维修项目涉及一幢楼业主的,必须事先征询3/4以上业主的在其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字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必须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3/4以上的业主其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字同意。 (四)维修资金使用的权限 在开发商缴纳的维修资金按幢设分账,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权限进行: 1、涉及到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公共部分维修,将维修所需要资金按业主房屋面积比例平摊到全体业主分户账上。 2、涉及一幢楼一个单元业主的公共部分维修,只能平摊到本幢楼本单元分户账上的维修资金,不得占用其他任何幢业主的维修资金,确实不够的部分资金,由本幢楼本单元的所有业主按房屋面积比例,结合使用情况进行续筹,比如电梯维修项目,个别业主违规居改商,将房屋出租给公司使用,导致超出本户多人使用电梯,该业主必须根据租借公司员工人数比其他业主多分担一部分。 (五)非法动用维修资金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任何使用申请人必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申请人伪造维修项目、伪造虚假签名和虚假房产证复印件的、提供虚假材料的,必须依法进行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任何业主看到公示的维修材料上不是自己的真实签名的,均有责任及时举报,凡不及时举报的,无论是否受益,均视为同谋承担连带责任。 4、针对非法动用维修资金任何个人、单位和法人,任何业主均有对其终身进行法律追诉的权力,并按规定收取非法套取资金的滞纳金和利息。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11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其中首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1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依法缴纳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其亲属均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或有利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业主委员会必须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换届业委会筹备组会同业主监督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经查实该委员及其亲属在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有利益关系; (六)经查实该委员侵害业主合法利益或公共利益; (七)经查实该委员非法动用维修资金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交存维修资金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必须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先完成审计手续后,再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首届和换届选举筹备组必须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首届和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筹备组全体成员表决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方式产生。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可采用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20 %。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预计2万元/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正规发票按实报销,但不得超过预算。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预计1万元/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正规发票按实报销,但不得超过预算。 (三)必要时聘请的律师和审计费用; (四)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两个组织均为无偿公益组织,所有成员(含主任)均无工资报酬。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业主大会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月10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 业主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监督委员的组成与任期 业主监督委员会独立于业主委员会,是东立国际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推选产生,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业委会照章办事,制止违规和侵害业主权益行为,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监督委员的主要职责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与服务进行综合评价; 业主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从物业公共部分经营收益中列支,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但不得超过其百分之五。监委会年工作费用的预算和决算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小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第三十九条 (监督委会成员的产生) (三)候选人必须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内若没有百分之十的业主书面反对正式当选为委员。 第四十条 (工作原则) 第四十一条 (工作制度) 监委会全体会议须有实际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监督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采用一人一票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对业委会工作和委员的监督) (一)对业委会的工作实行及时监督,可列席参加业委会的会议,业委会的会议纪要和决定等及时抄报监委会。 (二)若业委会的工作背离了业主利益,经三分之二监委会成员同意可提请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 (三)若半数监委会成员认为某位业委会委员不能胜任工作,可提请业委会罢免。 (一)本章程提交全体业主审议,由监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章程应根据业主大会决议进行修改,业主大会通过且公示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由首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书面异议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六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社区和业主委员会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江岸 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二七 街道办事处备案。
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东立国际小区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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