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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是怎样的

 tmz1326 2018-04-20

小区的业主众多,虽然有物业在管理,但很多时候,物业并不会设身处地地站在业主的立场为业主的利益考虑。所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就变得很有必要了。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小区业主,所以,他们更能保障业主们的合法权益。那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和成立条件都有哪些,小编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1、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章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章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

三、业主委员会职责有哪些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业主委员会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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