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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公诉技巧

 自乐轩007 2014-07-04

如何提高公诉技巧

一、审查证据的技巧:

审查证据,就是审查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目的就是要去伪存真,使定案的依据建立在牢固可靠的基础上。审查证据时一般是按照先个别审查判断后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在个别审查的阶段,一般会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甄别法。就是根据案件的特点,逐个进行分析研究。紧扣“三性”要求对证据进行逐个筛选。

2、比较法。就是对案件两个以上的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与对照,从中发现共同点与差异。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现两者相符或者一致的时候,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其中一个证据就有问题,或者两者都存在问题。这是就需要进一步查证,排除疑问。

3、对质法。就是为了确认某一事实是否真实,组织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分歧之处进行反复的质询与质问。

在个别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再进行整体综合审查判断证据。也就是将收集的证据按照内部联系排列组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它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目前公诉案件数量的大幅度上升与公诉人员的不足已经成为许多基层院面临的难题,成为制约公诉工作的瓶颈,因此审查证据的时候应该做到繁简分流,有区分的对待,坚持“简的办快,繁的办精”的原则。对于案情比较简单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抓住定案的主要证据,迅速结案;而针对证据疑点较多、案情比较复杂、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案件,在审查证据的时候就应该办精办细。当然在审查这类案件的时候也应该“抓大放小”,全面整理和充分熟悉证据材料,区分材料、总结重点,研究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各要素综合考虑,不要过多纠缠案件的细枝末节。

此外,审查证据并撰写审查终结报告不仅是一个审查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最终也是为了庭审做准备。故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还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 认真考虑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把握案件证据的线索,

采用适当的证明方式。仔细检查每一个案件的证明价值,区分法庭上应该出示的证据和不需要提出的证据。充分考虑在法庭上如何证明案件事实真相,采取相应的正确而有效的举证顺序与方式。

2、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有限度的采纳辨方思维,查找证

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在提审被告人的时候,要注意其有关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因为被告人的辩解与翻供往往是庭审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对律师提供的证据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知己知彼方能掌握主动。

3、  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对重要证据要尽量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与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三见面”制度,对重要的供述和证言要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庭审技巧:

(一)进行庭前预测:

  预测的内容通常包括“八常”与“八异”。其中“八常”是指在庭前预测中应考虑的八项常见内容,包括:

⑴法庭调查的顺序、重点和难点;

⑵讯问被告人及询问被害人、证人的方法、策略和用语等;⑶质证的方法和重点,如何利用被告人的漏洞及矛盾达到为我所用的效果;

⑷出示物证、书证的方法和时机,特别是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的出示,要注意编排,将其和笔录等其它证据结合起来;

⑸综合证据的运用;

⑹被告人、辩护人反调查的重点以及应付的方法;

⑺法庭辩论的重点、方向以及对策;

⑻证据中的缺陷及弥补方法。

“八异”是指在庭上可能出现的八种异常情况,包括:

 ⑴对庭审程序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提出?如何提出?不被采纳怎么办?

⑵被告人翻供且指称侦查机关或公诉人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怎么办?

⑶辩护人的言辞可能误导或干扰庭审怎么办?

⑷辩护人突然提出新的证据怎么办?

⑸辩护人对公诉人或公诉机关进行人身攻击怎么办?⑹证人突然改变证言怎么办?

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反驳公诉人的观点怎么办?

⑻出现法庭失控的局面怎么办?

(二)讯问被告人

1、单刀直入。有些被告人,如偶犯或者心理防线较脆弱的青少年被告人、女性被告人,往往心理比较平稳,认罪态度较好,能就所犯罪行如实的交待。公诉人在庭审中,对他们宜采取主动进攻,先发制人的策略,可将当庭查明的事实、情节,直接向被告人提出,致使被告人就所指控问题作出供述,造成公诉方证据确实充分,本案铁证如山的态势。

  2、欲擒故纵。发现陈述和供词中的矛盾,诱其作茧自缚,然后突破。部分被告人对于自己有罪的供述或罪重的情节往往找出种种借口预以推翻,借开庭之机,大肆叫嚷,表白自己的“冤屈”,摆出一幅很无辜的样子,更有甚者向公诉机关发难,认为起诉书指控失实,甚至编出一些理由“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谎言。如果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补充侦查而被告人又会声称“我上次说的不准,时间长了是我记错了,这回我回忆起来了,实际情况是……”借口总会有的,公诉人无休止的补查,其结果必然会给控诉工作造成很大被动,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将计就计,攻其不备”是再好不过的让策,让被告人充分自由的表演,谎言不会“天衣无缝”,必然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表演越充分,漏洞就会越多,待其无回旋余地时再抓住要害,猛烈出击,一举将被告人制服。但是在庭审的过程中使用这种方式必须谨慎,因为庭审中的讯问只能一次,而被告人将作何解释是难以预测的。如果被告人没有按照公诉人预测的内容进行回答,则旁听者将不知所云,庭审结果将大打折扣。

 3、迂回包抄。主要针对庭审中拒不供认或沉默不答的被告人,应围绕中心,打开缺口。应围绕案件事实,从侧面、外围提出问题,尽量消除与被告人之间的明显的对立局面,促使被告人对与案件事实关系较小的问题做出回答,分散被告人的注意力,从而使被告人在回答讯问中不自觉的谈出对犯罪事实有重大关联的问题,露出破绽,待时机成熟时,乘势而入,突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使被告人欲罢不能,如实交待供述犯罪事实。

   4、铁壁合围。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因被告人多,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又不尽相同,并相互交织着,因此,应采取区别对待、各有侧重、各个突破。出庭公诉时可以根据各被告人的自我保护的心理,利用团伙成员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被告人,形成铁壁合围的态势,以达到预期的诉讼目的。对主犯罪犯,应围绕整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料,查清犯罪的预谋、组织、实施过程,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等;对从犯则在查清其参与犯罪的犯罪事实外,重在查清其知情的整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过程,其他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既可查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和事实,又可以相互印证。

(三)举证技巧:

根据案件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线索进行举证。包括按照

案件事实分组举证、按照证据的种类分别举证、以及在多个证据证明相同问题时,为提高效率而进行综合举证。

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多媒体举证成为一种新的、

十分直观有效举证方式,开始逐渐得到广泛的应用。旧有举证的方法陈旧,手段落后、文书类证据照本宣科,审判人员、当事人、辩护人及旁听群众只能听,时间一长听了后面忘了前面;照片类证据采用公诉人表述后,由法警再传给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看,严重制约着举证目的的实现。多媒体、投影技术等在公诉举证中运用,使众多难题迎刃而解,根据法庭的需要,随时将各种证据材料投到大屏幕上,使整个法庭从审判席、公诉席到被害人席、辩护人席、旁听席以及被告人从不同的角度都直观形象的看清证据材料的原始面目,使法庭举证变得直观、形象、生动、真实、可靠。有利于缩短庭审时间,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庭审效率,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因此在证据比较繁复、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中,适时的使用多媒体举证的方式,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辩论技巧

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武

器还必须善于使用。公诉答辩不仅要求定性准确,立论和驳论有理有据,而且在答辩方法、语言表达上要恰当、得体,这样才有助于加强答辩力量,提高答辩效果。因此,作为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除了认真学习法律、分析案情,以掌握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外,摸索各类案件的答辩规律,灵活运用各种答辩方法,成为每位公诉人的一门必修课。

在实践中,辩论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说针锋相对法、

以退为进法、先发制人法、以毒攻毒法、步步为营法、借尸还魂法、运筹帷幄法等。在具体答辩中常常是运用不是一种方法,而是两种或几种方法综合运用。但我们无论采取何种技巧答辩,都应注意:一是抓住实质,说理透彻。二是条理清楚,主次有别,在论证过程中,采用先论理后归纳的方法,使得各个论点突出,说服力强,在答辩中,不是事无巨细,而是针对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先主后次,并始终围绕犯罪构成这一中心,使得各个论点互相配合,中心突出。三是法律与事实结合紧密,不是单纯在法理上做分析,而是结合整个犯罪事实,使答辩有骨有肉。

三、语言技巧:

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从宣读起诉书、讯

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到向法庭举证、质证乃至法庭辩论,都离不开语言的表达,因此也就存在着一个语言表达技巧的问题。公诉人要想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则必须注重语言表达的技巧。

同样一句话,运用不同的语调,便可以表达不同的意思,

收到不同的效果。汉语是很优美的语言,有着丰富的表达方式,公诉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种,和普通的语言一样,具有着很多的表达技巧,如词语色彩的运用、语速、语调、声调、重音、巧妙运用形体语言等等。

(一)词语色彩的运用

在汉语中,不同的词语可以表达同一个内容,但表达不

同的感情色彩,因此也就产生了褒义、中性、贬义词之分。在庭审中,公诉人要注意运用词语的感情色彩,以正确表达所要指控的内容。如“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窜至某镇百货商店”与“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来到某镇百货商店”两句陈述的内容基本相同,但表达的感情色彩明显不同,另外,在汉语中,还有一些常见的同义词或近义词,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影响内容的表达。如“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窜至某镇百货商店”与“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潜入某镇百货商店”两句,虽然“窜至”和“潜入”都表达进入的意思,使用的都是贬义的色彩,但表达的内容与含义是不同的。“窜至“一般指外来人员作案,或流窜作案,而潜入一般是指内部人员作案。

(二)语速的运用

语速是指单位时间里的口语表达的速度。在庭审中公诉

人应根据不同内容的需要,对速度作各种快慢缓急的调整。运用各种语速能导致不同的节奏,产生不同的韵律美,以增强庭审的客观效果。一般地讲,在反驳对方的论点时,在表达激烈的感情时或在表达令人激动兴奋的情绪时,则需要加快语速。而在强调某个论点,需要引起他人注意、或需要提问引发听众思考及讲述悲哀、沮丧的内容时,则宜采用慢语速。公诉人在庭审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掌握好适宜的语速,根据讲话所要表达的感情不同,变化出不同的节奏,以增强语言表达的力量。当然,语速也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则让听的人反应不过来,过慢则会使语言失去清晰,而显得有气无力。

(三)声调的运用

声调是字词在声音上所表现出来的调子,有高低、长短、

强弱、平仄等方面的变化。通过这些变化,便能不断刺激人们的感官,调动听众的情绪,产生不同的效果。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语言要想达到好的效果,必须注意声调的使用。声调包括音高、音长、音强、音色四个要素。

1、音高。即音的高低,它决定于人们发音的频率。一般

来说,男性发出的声音较低,女性发出的声音较高。当表达喜悦、愉快、愤怒的心情时,声调一般在所在音区的高档,而在表达悲痛、忧郁、消沉、苦闷的思绪时,声调都分别在所属音区的低档。如在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的公诉词中,公诉人谈到事故的后果时讲到:“由于被告人的操作违反了规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使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湮没于顷刻之间,使熟睡中的年仅八岁、十岁的张某、张某某永远地睡着了,他们所憧憬的美好未来也在片刻之间化为了泡影……”公诉人在庭审时使用较低的声调,较好地表达出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悲痛之情,对旁听的群众也产生了极强的感染力。

2、音长。即音的长短。语音的长短应和所表达的内容相联系,相适应。一般来说,要表达柔情、诉说怀念或痛苦时,字音可拉长,表达紧张、急迫、喜悦的事情时,字音可缩短,长短交替便可以形成抑扬顿挫。公诉人在庭审中巧妙运用音长,也可以加强语言的效果。

3、音强。即音的强弱轻重。一般来说,采取说明的、愤

怒的、呵斥、命令的语气时,声音就重而强,采取追求、协商的表示友好的语气时,语音就轻而弱。如在庭审中,被告人不如实供述,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某某,你实事求是回答公诉人的问题。”在“实事求是”上加强音强,可以起到加重语气的作用。

4、音色。即语音的质地,色调。每个人的发音都有固定

的音色,有的浑厚圆润,有的轻脆沙哑,动听的音色能给人以美感,变化的音色所能给人以享受,公诉人如能注重音色,掌握正确的发音艺术,才能做到“声情并茂”,产生更强的感染力,达到更好的语言效果。

(四)语调的运用

音调是通过句末的语气变化而形成的音调,语调有降拟

调、平直调、弯曲调之分。不同的名式有不同的语调,如祈使句、陈述句一般采用降拟调,而疑问句一般用高升调。不同的语调也可以表达不同的感情色彩或者增强某种感情的表现程度。公诉人在庭审中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向证人发问,一般应采用平直调进行,以体现庄重严肃的语气。但公诉人义正词严地指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要表达对被告人的惋惜和殷切希望时,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用高升调或降拟调的语调。在法庭辩论中,如要表示否定辩护人的意见时,不妨采用弯曲调。

(五)重音的运用

重音是词语和句子中的重读、重说部分,目的在于重点

强调某一个问题,以引起大家的重视。即使是一个完全相同的词语组成的句子,若把重音放在不同的位置,句子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表达不同的含义。庭审中,公诉人应根据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选择适当的重音,表达不同的意图。如“请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一句,若把重音放在“请”字上,则表示一种祈使、命令的口气;放在“如实”上,则表示不能作虚假的陈述,应按事实情况供述;若放在“公诉人”上,则表示强调要回答公诉人而不是其他人的问题。同样把重音放在其他词语上,也会产生不同的语义,这里不再列举。

(六)形体语言

人们一般是用语言来交流思想,然而,很多情况下,人

们是通过面部表情、眼神、手势及身体的动作来表达不同的思想。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梅拉比曾提出过这样一具公式,即:信息量=10%文字+30%的声音+55%的面部表情。虽然各种表现的方法能否精确到如此精确的程度,我们暂不考察,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行为举止、面部表情得当可以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因此,行为举止又被人们称为形体语言。

形体语言包括手的动作,眼神、面部表情、身体躯干的

动作及仪表服饰等。公诉人在庭审中,坐在公诉席上,未闻其声,先观其人,所以公诉人应着装整齐,表情端庄严肃,让人肃然起敬。坐在位子上要挺胸收腹,精神抖擞,不可趴在公诉席上,以表现公诉人的良好形象。当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拒绝供述或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在发言时也切忌情绪过于激动,指手划脚,甚至用手指指着被告人讯问,这些都是一些不良的形体语言,无疑只能增加被告人的对立情绪,无助于被告人态度的转变,而且也会影响公诉人的文明形象。

公诉人与侦查、审判人员不同,由于其职业的特点,决

定了要做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也要有扎实的语言表达能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只有不断的内修法理、外练口才,才能在法庭上应付自如,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提高公诉出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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