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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旗人生活

 LuXin4164 2014-07-09

清代居住在北京内城(即前三门以北的城区)的八旗军民, 通常称作旗人。居住在外城的汉族人, 则称作民人。

清代北京内城旗人, 从户籍制度、职业到生活方式、习俗都有自己的特点, 形成了一个迥然不同于外城的社区。

京师旗人社会的基层组织是佐领, 它源于女真人古老的“行师出猎” 的组织形式“牛录”。满语“ 牛录”的原意为“大披箭”, 即指围猎中10人一组的头目。京师八旗一个佐领, 大约包括130150名人丁。由于佐领设立的年代、背景以及人员组成不同, 名称也各异。例如, 有勋旧佐领、优异佐领、世管佐领等, 这些佐领的先人, 大都是最早追随清太祖努尔哈赤统一女真、举兵抗明的。因为他们立有战功,所以佐领“佐领”既指一个群体, 也指这个群体的首领的职位可以世代传袭,这就是世管的含义。此外,还有“互管佐领”,是指合编佐领,其职位往往由两姓或三姓轮流担任。另有“公中佐领”,是指由各佐领拨出余丁,而增编的新佐领,其职位不可世袭。据统计,八旗佐领中可世袭者占83%,不可世袭者仅为17%。这种世袭制 使大部分佐领都以一两个大姓家族为核心, 形成了佐领组织的家长制,佐领既是行政官员,同时又是家长、族长,成为真正意义上的“ 父母官” 。旗人的户口登记和编审十分严格。户籍是旗人身份的标志, 也是任职、补缺的依据。根据清政府的规定,“各旗人丁,三年编审一次”。旗人户籍的主体是正身旗员,由正户和另户组成。正户系指在册的八旗氏族(各姓氏),另户则指正户子弟成丁后,分出另住之户口。每三年一次的编审户口,主要是对那些已成壮丁的旗人子弟,或者说是新立另户,进行登记、造册。所谓“ 成丁者”,曾先后有过不同的标堆。清初规定,“凡身材至五尺者,添注册内”。乾隆年间, 又以十六岁为注册年龄。

京师旗人户籍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奴仆,或称为户下人,以及他们之中获准单独立户的“开户”。根据清政府的规定,奴仆没有独立的户籍,他们的户口附于旗人的户籍下,因此称作户下人。这种注册方式, 充分表明了家奴对家主的从属关系。旗人户籍中的开户, 系指获得主人准许后, 单独立户的奴仆,所谓“ 憧仆而本主听出户者日开户”。开户又分为两种, 一种为在原主户下作为开户,另一种为在佐领下作为开户。前者“虽名为开户,仍可复役驱使, 与户下家奴无异”。后者,由于在佐领下立户,形式上取得了与原主并列的户籍。能够取得这种身份的, 大都是那些曾世代为主人出过力的“ 陈人”( 主要指从盛京带来的奴仆或在清军入关时投充的奴仆)。尽管他们可以成为“ 开户”,但依然不准许出旗为民。雍正年间,旗人户籍中还出现了一种称作“另记档案人”的户。这些人原本是“开户”,但冒充“另户”,被挑补为前锋、护军。经过甄别,虽然清廷没有革退这些冒充者,但为了严肃旗籍,给他们冠以“另记档案人”的称谓。这足以说明,即使奴仆取得了在佐领下开户的身份, 也依然不能享受正身旗员及其子弟的权利。

清代北京旗人的职业,可概括为“上则服官,下则披甲”。清廷严格禁止旗人从事其他职业,甚至规定旗人不得离旗居住,即使外任旗员,其子弟满十八岁后,也要遣回京师当差。旗人的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当职以取得清政府发放的俸饷,所谓“旗人惟赖俸饷养赡”。

旗人社会中的上层,是那些取得世爵或世职的人。他们享有固定的丰厚的俸银、禄米, 累世过着优裕的生活。对于绝大多数旗人来说,他们的生计惟系于披甲当差只有通过挑补兵缺,才能得到一份固定的饷银、饷米,以养赔家口。清代京师总计有兵额10万余名。所有这些兵缺, 都从旗人中挑补。而且, 大都以佐领为单位,平均分配名额。大约每一佐领下, 80名之多。不同的是, 有的兵缺, 仅选自满洲、蒙古有的又只以汉军充补。除了额设兵丁外, 雍正二年(1724)又设立了教养兵。关于设立的原因,谕旨讲得很明白“承平既久,满洲户口滋盛”,“因护军、马甲皆有定额, 其不得披甲之闲散满洲, 以无钱粮, 至有窘迫不能养其妻子者。联每思及此, 恻然动念。将如何施恩稗得生计之处, 再四筹度,并无长策。欲增编佐领, 恐正项米石不敷。联若不给与钱粮, 伸为养赡, 何以聊生” 令将旗下满洲、蒙古、汉军内,共挑四千八百人为教养兵,训练艺业。所挑人等,只给三两钱粮”。可见清廷创设教养兵名目,完全是为了解决闲散旗人的养跪问题。是因有余丁而设兵, 并非是武备的需要。乾隆年间,清廷继续通过扩充养育兵的办法,解决日加严重的闲散旗人生计问题。在挑选时,甚至“ 不论年岁”, 从十岁以下的幼丁, 到“ 犯轻罪默革之人”, “无钱粮可支者,亦给予养育兵钱粮,以资养赡”。乃至养育兵额已相当于正式兵额的四分之一。最后,清廷不得不将部分闲散旗人迁移至关外垦边屯种。

京师旗人的口粮,主要仰仗清政府发放的傣米官员所领粮食和甲米兵丁所领粮食。每年从浙江、江苏、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山东等省运至北京的潜粮400余万石,就是为了满足朝廷和旗人的用粮需要。根据清廷的规定, 八旗甲米从京仓支领。清初, 京仓有八座, 分别坐落在东直门大街到朝阳门大街之间。雍正年间,又在朝阳门外增建了五座新仓。八旗官员体米,则要到设于通州的粮仓领取。甲米采取按月按旗轮流领取的办法。各旗在领米前一个月的十五日, 要造好粮册, 送交户部。届时,由押旗参领(佐领之上的官员)持所发米票,前往京仓领米。必须照总票数目,将该旗应领米全数运出仓。严禁将总票私分小票, 卖与粮商或于封仓后, 私赴支领。八旗官员体米, 一年分春、秋两季即于二月和八月支取。领米前,各旗参领先赴通州粮仓领取米票,按照官员数目,每员各给米票一张‘参领领回后, 将米票分别交给各个佐领, 再由佐领发给每位官员米票一张, 令其自行前往通州领取。发粮之日,从通州至朝阳门,粮车首尾相连,络绎不绝。尽管清政府严禁旗人将米票转卖给粮商,可是,当他们领出米后再私下卖出,却是清政府无法禁止的。旗人中的富户转卖仓米, 是为了以陈换新。可是,还有一部分“忽于生计、习为奢侈”的旗人,“只顾目前得钱使用, 把甲米匆忙售与铺家。以后,家中食米,再零星向铺户来买”。当时,北京的雄房磨米的铺房不下千余所,专门收购旗人的仓谷。旗人也靠他们取得银钱使用, 结果渐渐地被粮商控制了财权。

旗人的住房都由清政府分拨。根据清廷的规定,一品官,给房14间;二品官,12间;三品官,10间;四品官,8间;五品官,6间;六七品官,4间;八九品官,3间;护军、领催,2间;披甲人(一般的兵丁),1间。旗人的住房,因官职的不同,建筑规格、用料和造价也不一样。清初,头等房每间造价为120两白银;二等房,100两;三等房,80两;四等房,60两;五等房,40两;末等房,只有20两。一品官的正房每间面阔123寸,进深27尺,檐柱高1丈零5寸,屋顶为7檩钉望板,前后出廊。披甲人的房屋,面阔仅为1丈,进深15尺,檐柱高78寸,屋顶为檩铺苇箔。康熙年间,旗人住房的多寡不同,更趋明显。据《清实录》记载,“京师内城之地,大臣、庶官、富家,每造房舍,则兼数十贫人之产,是以地渐狭隘”。清廷只好为贫乏兵丁在城外盖造营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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