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CAHE。 第二条本会由高等教育界的社会组织、高等教育机构及教育工作者、关心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机构自愿组成,是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实践探索等活动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恪守学术道德,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高等教育科学学术活动,研讨教育理论,提升实践经验,进行科研项目规划和成果评选,组织科研机构协作,推动群众性科学研究; 2.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3.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委托,对高等教育发展战略或重大决策等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4.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开展统筹协商、标准制定、项目评估; 5.组织开展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调查研究、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等工作,在批准范围举办展览展会、开展教育评价和表彰奖励; 6.编辑、出版、发行教育书刊和信息资料; 7.依法举办实体机构,管理所属分支机构,从事相关社会服务等活动: 8.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并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个人会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管理和教学,并有一定成绩; 2.热心高等教育事业,获得相应评价; 3.自愿加入本会某个分支机构,并接受其管理。 第九条单位会员主要包括: 1.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 2.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 3.高等学校; 4.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 5.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 6.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授权的相关机构讨论通过: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期审议吸收会员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批准入会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1.理事会成员包括: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代表,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代表,高等学校代表,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代表.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代表,本会分支机构代表,热心支持高等教育篾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代表。 2.由于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理事离开原单位,其所代表豹摹位可及时向理事会提出有关人选的调整建议和说明。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调整理事人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4.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和授予荣誉称号: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审议吸收会员和会员除名事宜: 7.决定本会相关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8.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问,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任职期间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职责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3.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4.提议本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除名; 5.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秘书处内部人员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在有关工作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采,分支机构应履行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义务,并享有相应权益; 2.分支机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原则上从本会理事中产生,应具备专业水平高、有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且热心学会工作等条件。 3.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代本会发展单位会员,具备条件的可积极发展个人会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资助; 3.政府资助或拨款;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1.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2.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授权所属分支机构讨论决定: 3.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直接收取; 4.授权分支机构代本会收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5.授权分支机构使用代收会费的90%开展业务活动,其余10%上交本会秘书处统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对自愿向本会做出大额捐赠的单位和个人,秘书处可以视情况,向常务理事会建议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及鼓励。 第三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对本会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属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及善后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有关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浅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餮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 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同时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