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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份相继出台“党政同责”相关规定

 zhw9888 201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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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转发云南省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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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云厅字〔2014〕8号),明确了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学习借鉴。


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产业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八条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州(市)以上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县(市、区)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二)州(市)以上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务会议,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帐。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将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将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指标。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1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党委、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各级党委要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三)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新闻发布制度,每半年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发布事故处置、调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督促同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文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四)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管人员的岗位津贴。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工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组织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将安全生产作为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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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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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网讯 记者李仑报道 记者日前从山西省安监局获悉,山西省委、省政府于7月7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这是山西省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据参与起草《意见》的省安监局张良谋监察专员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分三个部分,即:第一部分,《意见》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第二部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体系;第三部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从8个方面对实行党政同责、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同责不同职 党政齐共管


  《意见》延伸袁纯清书记关于“市长、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委书记同样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综合提出了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4项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年度综合考核等工作之中,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

  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二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发展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要亲力亲为,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有侧重 部门齐协力


  《意见》在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

  《意见》明确,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安排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意见,督促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担任,副主任由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市、县长助理要继续发挥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意见》综合提出了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5项职责。

  各级党委有关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保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组织、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配齐监管机构、配强领导班子、配足执法人员。

  宣传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之中,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督促主流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版专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政法委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统战部门要广泛听取党外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意见》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出相应明确,重点是突出了“三监管”和“三必管”要求,即: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知责并履责 共创好氛围


  在现行各级政府班子成员、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执行“一岗双责”规定的基础上,《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也要执行“一岗双责”规定,同时提出要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

  《意见》还明确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考核奖惩问题,提出要把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之中,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山西省《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的出台,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全面建立健全山西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将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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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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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省委召开常委会,研究通过了《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的决定》 《决定》明确各级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了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等6个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党委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


《决定》对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完善。一是把政府在安全生产职责归纳为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加大安全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强化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6个方面。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明确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相应领导责任。 《决定》充实调整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明确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把党委组织、宣传、综治等部门列为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


《决定》明确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保障措施。一是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应包含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并依据目标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四是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度考核不达标或工作不力的市县、部门和单位,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领导约谈其负责人。五是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明确“一票否决”的3种情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的、一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规定“一票否决”的2种类型: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其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

  (来源:海南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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