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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盲目保护打死人的少年

 万宝全书 2014-07-13

不能盲目保护打死人的少年

《呼和浩特晚报》2014年7月10日

 

6月28日下午,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柏树乡柏树村,8岁男孩晓辉,被几名闲来无事的同学,强行叫到3公里外的永宁寨村,最终被11人围殴致昏迷,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晓辉的父亲怀疑,孩子被围殴,可能是曾被同学欺负后告密,导致对方挨骂。据了解,涉事的11名同学,均不满14周岁。(7月9日《京华时报》)

 

11名未满14周岁的孩子,因为闲来无事就殴打8岁男童玩,并致其死亡。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气愤之情难以用言语表达。冷静思考一下,这并不是一起个案,而是众多少年暴力案件中的一起。比如2005年4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二中初一读书的海强在一家黑网吧里,被沫东小学六年级学生小东等4位未满14周岁的小学生用拳脚活活打死。

 

实际上近十多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活动逐年增加,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犯罪活动呈现游戏化和随机突发性。而且,未成年人犯罪开始“团伙犯罪”,暴力行径成人化,犯罪手段野蛮而残忍。像这起11名孩子打死8岁男童案件,就是闲来没事打人玩。据统计,全国2.2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而且,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一直以来,大多数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在我们大人。一方面,社会上的黑恶势力不断向校园侵蚀,社会上的暴力氛围加剧了孩子的暴戾之气,没有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学校、教师和家长在应试教育体制之下,过度追求孩子的文化成绩,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开展生命教育,让孩子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又对学生监管不到位。不可否认,这些陈词滥调不无道理。但是,一个很重要原因往往被人忽视,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盲目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结果助长了未成年人知法犯法,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护身符。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不必为打死人的刑事案件承担刑事责任,不会遭受刑罚处罚,只是其家长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打死人的孩子没事,被打死的孩子也就白死了。而随着中小学课堂上的思想品德课引进法律常识后,现在孩子的法律知识相比较过去的孩子而言有了很大的提高,既知道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也知道违法乱纪之后该承担怎样的后果。一些未满14周岁的少年由于知道自己打死人不用负刑事责任,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和助长了孩子的暴戾之气,让他们知法犯法,敢于暴力犯罪,因为不必惧怕被法律惩治,才有了孩子喊出我未满14周岁,杀死人不犯法的“豪言壮语”。

 

可见,要纾解未成年人心中的暴戾之气,降低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净化社会环境,加强未成年人的生命教育之外,必须尽快修改《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有的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并且加强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不能停留在说服教育阶段,不要迷信说服教育的威力。

http://szb./wb/page/2014-07/10/content_318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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