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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砥 书法空间论02

 聽雨軒sjh 2014-07-20
第二节  “中和”对于书法审美的影响 
“和”的传统审美观,不论是出于经世致用的“中庸”原则,还是本于自然的相反相成,都对书法艺术的发展起到了作用与影响。从历史的角度看,汉初字体由篆过渡为隶,文字书写作为艺术已然从用笔上逐渐体现出来。至东汉,无论是对结构的认识,或是用笔的观念,都已经相当成熟。这一切,如果说仅仅是依写字自身的发展规律而成,可能并不准确。历代的书法大家大都为文人,通四书、懂五经,对先秦的哲学思想深有悟得,并且很多都是直接的信奉者,他们对于文字书写的实践,或可能受到哲学思想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或可能在书写“把玩”过程中体味到了某种观念的契合,或可能受其它艺术审美的启示(如诗、乐),于是使书法有了长足的进展,并且,一下子上升到与“乐”相当的地步。关于这一点,我们从汉代赵壹的《非草书》一文中似乎可以探得一些消息:
 
而今之学草书者,不思其简易之旨,直以为杜、崔之法,龟龙所见也。
在赵壹的观念中,草书当为“趋急速耳,示简易之指”,但“今反难而迟”(指杜、崔之法)。显然,杜、崔已从俗体书(隶草)中进行着思悟与探索,并且可能在笔法、气局上开始有了讲究,故让赵壹有“难而迟”的感觉。杜、崔草书今已不存,但据记载,二位均为当时高手,如张芝称“上比崔、杜不足”,三国韦诞评崔书“书体甚浓,结字工巧”,评杜度“有骨力而字画微瘦”,卫恒《四体书势》也有评:“崔氏甚得笔势,而结字小疏”,谓杜度“杀字甚安,而书体微瘦”[34]。从当时俗体的隶草我们可以得知,草书在汉代仅是作为实用书写快捷的一种字体,大多没有审美的目的,遗留至今的汉简书很少笔法,只图快写。而杜、崔之法则已出于审美,是为艺术的创作,并且各有了自己的风格。
 
相传崔瑗作《草书势》一篇,其言辞已有很明显的哲学意味:观其法象,俯仰有仪,方不中矩,圆不副规……
 
联系赵壹所说“杜、崔、张子,皆有超俗绝世之才”,崔瑗对草书能有这般高度的审美感知,当属情理之中事。这“俯”与“仰”,“方”与“圆”,“抑”与“扬”,作为对立面双方,互相依存,直接体现了“和”的原则。
 
由哲学观而及书法的审美,由书法的审美而及技法的探索与完善,我们说,哲学思想对于书法的发展的作用肯定无疑。
 
比杜、崔稍晚的蔡邕,不仅把书法上升到哲学的高度,而且又落实到具体的笔法之中。《九势》云:夫书肇于自然,自然既立,阴阳生焉;阴阳既生,形势出矣。藏头护尾,力在字中,下笔用力,肌肤之丽。故曰:势来不可止,势去不可遏,惟笔软则奇怪生焉。
凡落笔结字,上皆覆下,下以承上,使其形势递相映带,无使势背。
转笔,宜左右回顾,无使节目孤露。
藏锋,点画出入之迹,欲左先右,回左亦尔。
藏头,圆笔属纸,令笔心常在点画中行。
护尾,画点势尽,力收之。
疾势,出于啄磔之中,又在竖笔紧★之内。
掠笔,在于趱锋峻★用之。
涩势,在于紧★战行之法。
横鳞,竖勒之规。
此名九势,得之虽无师授,亦能妙合古人,须翰墨功多,即造妙境耳。
 
蔡邕还在《笔论》中道出了书法作为艺术创作所应有的心态:书者,散也。欲书先散怀抱,任情恣肆,然后书之;若迫于事,虽中山兔毫,不能佳也。
 
这种创作心境,我们可以对应上《庄子》的“解衣★礴”观:宋元君将画图,众史皆至,受揖而立,舐纸和墨,在外者半。有一史后至者,★★然不趋,受揖不立,因之舍。公使人视之,则解衣★礴,★。君曰:“可矣,是真画者也。”
 
庄子宣扬任自然,返质朴,而反对雕琢。崔瑗、蔡邕所处的时代,许多文人在接受儒家思想的同时也不排斥道家观念。他们并不完全接受老庄的反艺术意识,但在审美上却多少吸取了道家美学的优点。
 
由阴阳的观念,派生出刚柔、文质、动静、虚实、方圆、直曲、迟速、轻重、大小、疏密、离合、奇正、巧拙等等一系列对立的审美范畴,又由这对立双方的统一与转换,产生出具有生命意味的气势、风骨、神采等,从而构成书法美学独特的审美标准,这一点,我们在汉代的书风及书论中已经完全感受到了。且看历代书家对汉代名刻的评价: 《石门颂》——“纵横劲拔”(方朔)、“雄厚奔放”(祖翼)、“高浑”、“劲拔有姿”(康有为)……《乙瑛碑》——“高古超逸”(孙承泽)、“骨肉匀适、情文流畅”(翁方纲)、“方正沉厚”(方朔)、“朴翔捷出、开后来隽利一门,然肃穆之气自在”(何绍基)、“虚和”(康有为)……《礼器碑》——“瘦劲如铁,变化若龙”(王澍)、“遒逸有古致”(孙承泽)、“萧散”(刘熙载)、“寓奇险于平正、寓疏秀于严密”(杨守敬)……《曹全碑》——“秀美飞动,不束缚,不驰骤”(万经)、“遒秀逸致”(孙承泽)、“沉酣跌宕”(方朔)、“秀韵”(康有为)……《张迁碑》——“典雅饶古趣”(王世贞)、“方整尔雅”(孙承泽)、“雄厚朴茂”(方朔)、“端正雅练”(杨守敬)……
 
从蔡邕的书论,到汉代的书法实践,我们已经看出,汉代的书法审美由于有哲学的高度观照,已由先秦对形的关注转移到对形与势的同时关注。也就是说,从本体意义上讲,书法已从文字的形象中解脱出来,而开始具有抽象的因素——由用笔而生的力感及由笔势而生的运动感。因此,我们说,从对哲学的悟解(主要是对道的对立统一原则的悟解),到哲学思想的切入,到对具体笔法的探索及笔势的追求,中国哲学不只是推动了书法艺术的发展,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对书法艺术笔法与笔势的产生,具有了实质性的启示作用。
 
由此,我们认为,书法艺术的自觉意识,在汉代已然存在。赵壹所谓“夕惕不易,仄不暇食。十日一笔,月数丸墨。领袖如皂,唇齿常黑”,难道只是出于公文抄写?从创作心态的自由,到审美意识的完善,及对形式因素的追求,正是艺术自觉的标志所在。尽管在汉代,作为书法艺术载体的文字形式尚未达到丰富的程度——仅篆隶、草而已,但人们对于艺术的投入及所取得的成就,完全可让我们相信这一点。从汉隶的风格性、技法性及审美性来看,后世隶书难以超越。故所谓艺术的自觉,当应是艺术家出于非功利、非实用目的考虑的纯粹投入。汉之前,书法的用笔特征尚未明显出现,结构也仅停留在原始性及初级的匀正程度,而许多的“作品”,基本出于实用目的的需要,如李斯小篆,仅作为文字标准化的一种格式。故汉之前的书写(刻),我们可视为准书法艺术阶段,其“创作”不是出于自觉的行为。
 
然而,中和之美尽管从表现上看是“以他平他”(史伯),而且也确有“以他平他”者,如“中庸”观,但事实上,许多事物的和并非完全“以他平他”,而是一方多于另一方,但仍然“和”得恰到好处。如男人主阳,但阳中有阴;女人主阴,阴中有阳。而倘是完全的“以他平他”,则事物的美反而变得单一了。这一点,我们从书法作品中可直接悟得。如颜真卿书雄厚中有柔顺,但雄多于柔;李邕刚健中含秀丽,但刚胜于丽;赵孟★秀丽中不是一点没有刚健,但丽多于健,这便是偏胜,一方胜于另一方。而偏胜之中又各有出入。如同样以刚胜者,颜真卿则胜过李邕,因为颜书已由刚健上升为雄厚;而同样以丽胜者,董其昌可能胜过赵孟★,因为董书已由丽升为逸。而刚健升为雄厚,不仅刚性上升,柔性也要同时上升,方能得厚,否则则为燥;秀丽升为清逸,不仅柔性上升,刚性也随之上升,才可致逸,而不至于羸弱。故偏胜一档,实为类型最多的一种“中和”式样。
 
当然,更有比偏胜高者,便是大顺之境。本师章祖安先生曾作《书法中和美层次剖析》一文,将大顺列于中和美之最高境,即对立双方反向强化至极,又奇妙地融合在一起,亦便是《老子》所谓“与物反矣”,及“大辩若讷”、“大巧若拙”之类,也正是孙过庭所说“复归平正”。但这种化境,往往有天真相,而为一般人所不解。赵之谦《章安杂说》有一段极为精采的话,或也正是对大顺的理解:
书家有最高境,古今二人耳。三岁稚子,能见天质;绩学大儒,必具神秀。故书以不学书、不能书者为最工。夏、商鼎彝,秦、汉碑碣,齐、魏造像,瓦当砖记,未必皆高密、比干、李斯、蔡邕手笔,而古穆浑朴,不可磨灭,非能以临摹规人方为之,斯真第一乘妙义。后世学愈精,去古愈远。一竖曰吾颜也、柳也,一横曰吾苏也、米也,且未必似之,亦因人成事而已。有志未逮,敢告后贤。
 
赵之谦自谦“有志未逮”,实际是他一生对书法美的悟解,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老子》的审美境界,但与《老子》所异之处,在于赵之谦还提到了“绩学大儒,必具神秀”。我们似更相信这第二点,诚可谓“既雕既琢、复归于朴”。
 
老庄的思想,对清代中期以来的书法美学影响至深。碑学的兴起,对“断碑残简”审美价值的再认识,使书法创作与审美越出技法的束缚,走入“求道”的境地。所以,从整个书法史来说,碑学兴盛的意义可能正是对魏晋以来书法“雕琢”过程的“归朴”。
 
汉代以下,对于书法的审美,除了有更多的语汇的出现,基本的准则自然集中在“和”上。如晋代卫夫人的“骨”与“肉”说,则已从抽象的名词演绎到以人的生命实体作比喻,但仍不离调和,如须“多骨微肉”方可谓之筋书等。在王羲之的书论中,相对的审美概念到处存在,如“……预想字形大小、偃仰、平直、振动……若平直相似,状如算子,上下方整、前后齐平,便不是书……”“夫书字贵平正安稳。先须用笔,有偃有仰,有欹有侧有斜,或大或小,或长或短……”、“夫字有缓急”、“视形象体,变貌犹同,逐势瞻颜,高低有趣。分均点画,远近相须,播布研精,调和笔墨。锋纤往来,疏密相附,铁点银钩,方圆周整……分间布白,上下齐平,均其体制,大小犹难。大字促之贵小,小字宽之贵大,自然宽狭得所,不失其宜”,等等。而且,王羲之甚至提出“和”的不同比例:“每书欲十迟五急,十曲五直、十藏五出、十起五伏”,这种关系,或与卫夫人“骨”、“肉”说相似,但王氏更为具体。到唐代,由于对儒学的信仰,不少书家都把书法审美停留在“中庸”的尺度上,如初唐欧阳询《传授诀》曰:“当审字势,四面停匀,八方俱备,短长合度,粗细折中,心眼准绳,疏密欹正,最不可忙,忙则失势;次不可缓,缓则骨痴;又不可瘦,瘦则形枯;复不可肥,肥则质浊”,联系到他的书法,确非妄言。孙过庭大力提倡“违而不犯,和而不同”,并指出:“质直者则★不遒,刚狠者又倔强无润,矜敛者弊于拘束,脱易者失于规矩,温柔者伤于软缓,躁勇者过于剽迫,狐疑者溺于滞涩,迟重者终于蹇钝,轻琐者染于俗吏”,皆因不“中”而致偏。明代的项穆则是十足的“中和”美的宣扬者,其中和的思想,贯穿整部《书法雅言》,我们仅举几例说明:
任笔骤驰者,轻率而逾律;临池犹豫者,矜持而伤神;专尚清劲者,枯峭而罕姿;独工丰艳者,浓鲜而乏骨。修短合度,轻重协衡,阴阳得宜,刚柔相济。犹世之论相者,不肥不瘦,不长不短,为端美也,此中行之书也……临池之士,进退于肥瘦之间,深造于中和之妙,是犹自狂狷而进中行也。圆而且方,方而复圆,正能合奇,奇不失正,会于中和,斯为美善。中也者,无过不及是也。和也者,无和无戾是也。然中固不可废和,和亦不可离中。
 
清中后叶的书家或书论家,对中和美的认识更接近于道家的用反原则。如傅山“宁拙毋巧,宁丑毋媚,宁支离毋轻滑,宁直率毋安排”。翁方纲“拙者胜巧,敛者胜舒,朴者胜华。西汉之文近质,故胜东汉;马史之文用疏,故胜班史。画家亦曰:逸品在神品之上。故太璞不完,胜于雕琢也;太羹不和,胜于淳熬也;五弦之琴,清庙之瑟,胜于八音之繁会也。……书,小技也,而精具义可以入神。宋、元、明以来,品书者未必皆知道也。”刘熙载:“怪石以丑为美,丑到极处,便是美到极处。”中和之美到“极”处,对立双方便不再对立,而是两者密不可分。傅山“宁拙毋巧”说,可能还是将之作为对立面看待的。其实,若将之作为对立面看待,虽在外呈大顺之相,但最后所得,却往往仍是偏胜,而非大顺。翁方纲之论以拙胜于巧,本自老子,但翁氏没有道出拙胜巧必经历巧的过程,即老子“将欲歙之,必固张之……”。而刘熙载所说:“丑到极处,便是美到极处”,实际正是反之:美到极处,例是丑到极处,此“丑”为大美,为朴。李瑞清《匡★刻经颂九跋》中记有唐太宗赞右军书“字似欹而实正”语,似欹而实正,便不再是对立,而是融合,这便是大顺。
 
第三节  主从原则:道、理、法三者关系在书法中的体现
一、道、理、法三者关系
每一门艺术,都有构成其美的形式的独特技法,甚至每一位成功的书家,必有区别于他人的“看家本领”。颜真卿之不同于王羲之,在于颜真卿有颜真卿的笔法、结字法与章法。“道可道、非常道”,但法却是可见的、具体的。而道与法之间,又往往有理作为中介。道,我们已在前面作过阐释,它是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总规律。而理,则是道在某一具体事物上的体现,是一种特殊的规律。各种特殊的规律又可反映出道的存在。“万物各异理而道尽”(韩非子),道生理、理生法。反过来,法体现理,理又体现道。三者关系,表现为主从原则。
 
由于理也属于事物变化的规律,故在历史上,理往往与道合用,为“道理”(我们现在所说的道理意义已经延伸)。甚至,以理代道。如宋明理学,即认为:“天下之物皆能穷,只是一理”(程灏),与老子对道的阐释几乎一致。另也有以法代理甚至以法代道的,如赵孟★曾谓:“用笔干古不易”,后来往往理解为“笔法”千古不易,便是理与法的混同。又如书法艺术在中国叫“书法”,在日本叫“书道”,这“法”与“道”岂为同一?实际上,“书法”只是约定俗成的称谓,它并不表明书法只是一种技法;而“书道”的“道”,亦已是老子所释之“道”的概念延伸,实为理。还有把儒学称为儒家之道,把佛学称为佛家之道,绘画有绘画之道,武术有武士道等等,均为俗称。
 
理作为道的体现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特殊规律的道理,即其内在性;二是作为特殊规律的形态,即文理。《庄子》“依乎天理”,为理之内在性;《周易》“仰以观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谓理之外在的形态。就书法而言,譬如说,在表现线条时用刚柔相济,在表现结构关系时用欹正相依,在表现整体空间时用疏密得体、计白当黑等等,便是书理;而通过这些道理形成的形式,便是书法之“文理”。这些书理,上可直接阴阳交替变化的“道”,下又派生体现这些理的具体方法、手段——笔法、线质表现法、结字法、章法。
 
从历史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书理的产生与形成一方面受“道”的哲学观的直接影响(如前述),另一方面得益于书法自身技法的逐渐成熟与发展,而两者又是密不可分、互相作用的。如殷商至西汉长达一千多年的历史中,书法处于初级阶段或者准书法阶段,这时尚没有哲学的介入,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技法(尤其是笔法),故也没有书理可言。这一阶段的书(刻),有的仅是一种原始性的书写(刻),有的则是对结构平正的初级追求,也有的热衷于对文字的装饰处理。虽然在今天看来也有不少精彩的“作品”,如青铜铭文中的《散氏盘》、《毛公鼎》、《虢季子白盘》等,但除了对结构匀称及装饰的有意追求外,其它恐皆属无意,诚如赵之谦所言“未必皆高密、比干、李斯、蔡邕手笔”,而且,刻铸文字非原始笔迹,我们很难确定原本墨迹一定与翻铸后的效果相仿佛,也很有可能在书写时,还经过描画的二道手续(从现今篆刻印面文字的书写可推测到这一点)。汉时,对用笔与笔势的体会一方面表明书法走向自觉,另一方面也预示着书法艺术走向精致的趋势——对法的刻意追求。到唐代,法式被列到相当重要的高度,几乎每家论书都言及“法”,如欧阳询《三十六法》、《用笔论》、太宗李世民《笔法诀》、张环★《论用笔十法》、颜真卿《述张长史笔法十二意》等等。当然,在讲法的同时,古人大多隐约中显出了“理”,如欧阳询《用笔论》载:“夫用笔之法,急捉短搦,迅牵疾掣,悬针垂露,蠖屈蛇伸,洒落萧条,点缀闲雅,行行眩目,字字惊心,若上苑之春花,无处不发,抑亦可观,是予用笔之妙也。”若将古人论书之理细加分别,可列为用笔之理、线质之理、书体之理、结字之理及章法之理。兹将一一引用古人书论说明之。
 
 
二、书法之理
1.用笔之理
用笔的目的在于表现线条的形态、力度与运动。以提按、轻重表现形态与力感;以迟速、擒纵表现运动。形态可有方与圆、粗与细、直与曲等之分;力感以刚柔显;运动则有纵与留、断与连等。言线条形态之理者,如刘熙载《书概》:“书一于方者,以圆为模棱;一于圆者,以方为径露。”康有为《广艺舟双楫》:“方笔便于作正书,圆笔便于作行草。然此言其大较,正书无圆笔,则无宕逸之致,行草无方笔,则无雄强之神,则又交相为用”、“妙在方圆并用,不方不圆、亦方亦圆”;另刘熙载又有论直与曲者:“书要曲而有直体,直而有曲致”。朱和羹也说“……然后曲亦中乎绳,而直亦中乎钩”。言提按与轻重之理,刘熙载也讲得极为透彻:“凡书要笔笔按,笔笔提”、“故用笔重处正须飞提,用笔轻处正须实按”。对于用笔的速度表现,古人也多有论述,如蔡邕“贵疾势涩笔”,王羲之则认为应“十迟五急”,刘熙载与蔡中郎相仿佛:“涩非迟也,疾非速也。以迟速为疾涩而能疾涩者,无之”。书法作品中我们讲线如屋漏痕、锥画沙,或正是疾涩用笔的物化形态。包世臣对行与留悟解深刻:“余见六朝碑拓,行处皆留,留处皆行。凡横、直平过之处,行处也;古人必逐步顿挫,不使率然径去,是行处皆留也。转折挑剔之处,留处也,古人必提锋暗转,不肯★笔使墨旁出,是留处皆行也。”
 
2.线质之理
“质”,指作为事物形态的内在特征,古代多与“文”相对。孙过庭《书谱》中有“古质而今妍”及“质以代兴、妍因俗易”语,可见质也与妍相对。我们所谓之线质,当是指由用笔、用墨变化而生的线条内在的力感形态,如燥润、枯湿、刚柔等等,也有以筋骨血肉作比喻。朱和羹《临池心解》云:先民有言:“用笔不欲太肥,肥则形渴;不欲太瘦,瘦则形枯。肥不剩肉,瘦不露骨,乃为合作。”余则谓多露锋芒则意不持重,深藏圭角则体不精神。无已则肉胜不如骨胜,多露不如多藏。
 
李瑞清跋《孔宙碑》云:此汉石中之以和婉胜者,右军直其适嗣耳。永兴《孔子庙堂碑》,其含毫摄墨全师此石,故空际荡漾,笔凝而不滞,和而不弱。解此可以悟书道矣。
 
吴德旋云:书家贵下笔老重,所以救轻靡之病也。然一味苍辣,又是因药发病,要使秀处如铁,嫩处如金,方为用笔之妙。
 
“秀处如铁,嫩处如金”,当为“绵里针”,还有许多形容词,直接为线质书理的体现:刚健婀娜、沉着痛快、刚柔相济、苍润、温柔敦厚、遒劲婉丽、婉而愈劲、遒丽、雄郁、飘逸沉着……,而姚孟起则说得更为精彩:“百炼钢化绕指柔”,柔非弱,刚极乃柔。
 
线质如一味霸悍,或一味柔弱,皆失理而致病也,古人也多有指出。如王僧虔评谢综书:“书法有力,恨少媚好。”[78]项穆:“欧阳信本亦拟右军,易方为长,险劲瘦硬,崛起削成,若观行草,复太猛峭矣。”
 
3.结体之理
奇与正、巧与拙、疏与密、大与小、方与圆、长与扁、高与低等等对立范畴,皆就结字而言。文字与书法之区别,就其形而论,在于文字大可不必这般地讲究对比性,而通俗的美化也基本在于外观的漂亮、匀称,不能上升到哲学的层次。结字之理的产生,当在这奇正、巧拙、疏密、大小等等的有效配合,而这有效配合,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书法结字之美。
 
我们先看王羲之的高论:视形象体,变貌犹同,逐势瞻颜,高低有趣。分均点画,远近相须;播布研精,调和笔墨。锋纤往来,疏密相附,铁点银钩,方圆周整。起笔下笔,忖度寻思,引说踪由,永传今古……大字促之贵小,小字展之贵大,自然宽狭得所,不失时宜。……
 
从王论中可以看出,结字大体包括点画、势态、形体。点画由用笔而生笔势,笔势因点画而生势态,点画与势态的组合而为形体。字因点画有繁简、偏旁排列有上下左右,故有大小、方圆、长扁、高低及疏密等的自然对应关系。而文字经写,这种对应关系更被强调出来,并且作为一个表现的目的。张环★就说:其有一点一画,意态纵横,偃亚中间,绰有余裕,结字峻秀,类于生动,幽若深远,焕若神明,以不测为量者,书之妙也。
 
唐代林蕴在《拔镫序》中也说:大凡点画,不在拘之长短远近,但无遏其势。俾令筋骨相连,意在笔先,然后作字。若平直相似,状若算子,此画尔,非书也。
 
结字不能“状若算子”,否则即似“画尔”,与王羲之“若平直相似,状如算子,上下方整,前后齐平,便不是书”之论相仿佛。但王羲之又说:“大字促之贵小,小字宽之贵大,自然宽狭得所,不失其宜”,此语义为后世转传,如颜真卿《述张长史笔法十二意》中记录颜与张之间的一段对话:
(张旭)又曰:“称谓大小,子知之乎?”
(颜真卿)曰:“尝闻教授,岂不谓大字促之令小,小字展之使大,兼令茂密,所以为称乎?”
长史曰:“然,子言颇皆近之矣。工若精勤,悉自当为妙笔。”
 
徐浩在论书中也说到:“小促令大,大蹙令小。”
但米芾却极力反对:书至隶兴,大篆古法大坏矣。篆籀各随字形大小,故知百物之状,活动圆备,各各自足。隶乃始有展促之势,而三代法亡矣。
又:石曼卿作佛号。都无回互转折之势,小字展令大,大字促令小,是张颠教颜真卿谬论。盖字自有大小相称,且如写“太一之殿”,作四窠分,岂可将“一”字肥满一窠,以对“殿”字乎?!盖自有相称,大小不展促也。
 
米芾批评诸家之旨,当在结字以其自然大小,不必强为一格。以颜楷对照,鲁公大概是受了张颠的“谬论”,但张旭自己岂是如此?上溯到右军,其作品决非字字停匀。且是否与其“算子”之说相矛盾?我们暂且不作此论,先看古人对疏密的论述。宋姜夔《续书谱》云:当疏不疏,反成寒乞;当密不密,必至★疏。
 
刘熙载也有言:结字疏密须彼此互相乘除,故疏不嫌疏,密不嫌密也。
而以邓石如之语最为精辟:疏处可以走马,密处不使透风。
 
邓翁此说,正是疏与密的反向强调。我们再看“大字促之贵小,小字宽之贵大”的观点,是否隐有这样的意思:大字(笔画多者)促小,便更密;小字(笔画少者)展大,使更疏,放在一起,不正是“疏处可以走马,密处不使透风”?
 
古人话中并非真有此意,而其适用范围,可能多指楷书。但我们从中可引发深一层的思考,即:若大字促之小比小字展之大还小,岂不可“与物反矣,然而乃至大顺”?!
 
结字之理,尚有似奇反正、大巧若拙之类,上节中我们已有引述,故不再赘论。
 
 
4.章法之理
所谓章法,指全局之布置。以今天的事实,我们认为书法的章法比之于中国画或篆刻都要逊色。历史上有一些大师构件,章法精妙,惜不多见,而多数皆通俗、习惯成式。古人论章法虽也不少,但与用笔、结体之论相比,盖非全面,也不具体。而多数论章法之语,又夹杂结体,甚至以结体代章法。尽管如此,对章法之理的认识,仍不乏睿见卓识,而深识者,大多也对笔法、结体有精深悟得,盖实皆同出一辙——由“道”而化生,道理相通。
 
书法之章法主要在挪让、顾盼、呼应等等,而其理表现为虚实相生,计白当黑。清蒋骥曰:篇幅以章法为先。运实为虚,实处俱灵;以虚为实,断处俱续。观古人书,字外有笔、有意、有势、有力,此章法之妙也……若行间有高下疏密,须行参差掩映之迹。
 
章法的虚实之理,可分解为离与合、聚与散、黑与白等之间的相反相成。
离与合:朱和羹《临池心解》云:“妙在能合,神在能离。离合之间,神妙出矣。”俗语所谓:“不即不离,若即若离”,点出离合之理。聚与散:与密与疏相当。清梁★有言:“苏长公作书,凡字体大小长短,皆随其形,然于大者开拓纵横,小者紧练圆促,决不肯大者促、小者展,有拘懈之病,而看去之间错落、疏密相生,自有一段体态,此苏公法也。”这里也涉及到展促,其目的主要也在表现疏密。
 
黑与白:笪重光云:“黑之量度为分,白之虚净为布。”[96]黑与白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黑由白生,白因黑显,两者互为因果。清人邓石如提出“计白当黑”的理论,诚为对书法黑白关系的深刻悟觉。
 
5.书体之理
书分四体,曰篆、隶、草、真,各有各的特征。《书谱》有“篆尚婉而通,隶欲精而密,草贵流而畅……”之句,讲出篆、隶、草作为其本有性格的特征,而真书,或可称严而正。然而,各书体本有的性格,既是其长,亦为其短。对此,古人早有察觉,并提出补救的办法。这一察觉,无疑得自对“道”的领悟。如苏东坡:“真书难于飘扬,草书难于严重”,正书当以飞扬补严正,草书当以严重补流畅;朱和羹有言:“楷法用墨欲腴,用笔欲圆转而有劲……行草须宛转回向,沉着收束……”,又说“楷法与作行草,用笔一理。作楷不以行草之笔出之,则全无血脉;行草不以作楷之笔出之,则全无起讫”;宋姜白石《续书谱》也讲到:“方圆者,真草之体用。真贵方,草贵圆。方者参之以圆,圆者参之以方,斯为妙矣。”还说,“(草书)大抵用笔有缓有急,有有锋,有无锋,有承接上文,有牵引下字,乍徐还疾,忽往复收。”还有“真以转而后遒,草以折而后劲”句,皆反基本而行之。
 
包世臣对二王真草书的评价,也可见出书体妙变之理:右军作真如草,大令作草如真。作真如草,率更雅有神解,襄阳赞以真到内史,而状之曰:“庄若对越,俊如跳掷”,信为知言。然率更下笔,则庄俊具到;右军下笔,则庄俊俱忘,此则欲从末由者已。作草如真,有唐三家略存其意。长史八法完具,而不能无检摄不及处;醉僧藏锋内转,瘦硬通神,而衄墨挫毫,不无碎缺;少师铺毫入纸,至能齐力,而矜奇尚褊,踽踽凉凉,未免已甚。
 
刘熙载也有精彩之语:草书尤重笔力。盖草势尚险,凡物险者易颠,非具有大力,奚以固之?
又论:草书尤重筋节,若笔无转换,一直溜下,则筋节亡矣。虽气脉雅尚绵亘,然总须使前笔有结,后笔有起,明续暗断,斯非浪作。
并批评张伯英“一笔书”过于简单,指出“潜气内转”,方能得神境耳。由于对用笔、结字、章法之理认识的模糊或不足,后人对前人书法的理解、学习与取法往往出现偏差。如唐太宗对王羲之似奇反正悟解的不深,致使其书法只得右军平正的静态结构,难及其化境;米芾学二王,流于表面:只知迅捷,不知停留,故有俗化趋势;赵孟★临《兰亭序》,用笔、结构、章法均与王书相去甚远——兰亭的刚健含婀娜、离与合、左右顾盼、正与欹在赵书那里变成秀丽、清爽、停匀、平直、大小一致;董其昌临杨少师《韭花帖》,萧朗之气全无,字与字之间关系变为单一;包世臣写《书谱》,用笔、精神皆不得要领;沈尹默学褚书,峻拔之气已失,至于其学右军书,则比赵孟★走得更远;还有如李瑞清临北碑,以表面表内质,造作痕迹明显………当然,也有学得真意者,如何绍基学颜真卿,出神入化;唐人褚、虞摹《兰亭》,意趣皆存;林散之学怀素、黄山谷、王铎、格调高出古人,等等。学古而未得,盖非一概不知古人之理,而是即使悟解,也难在实践中体现出来,心与手不能对应,故知理当为重要,仍需用“法”去体现。
 
 
 
 
三、书法之法
与书“理”相对应,书法之“法”可分为用笔法、结字法与章法,皆为具体的手段、技巧。笔法包括执笔法和用笔。古人有“五字执笔法”、“拔镫法”、“两指法”、“三指法”、“四指争力法”等等,皆言用指、用腕的方法;用笔有形态上的藏锋、露锋、顺锋、逆锋、中锋、偏锋、筑锋等及动作上的提、按、顿、挫、折、抽、拔、过、驻、蹲……,名目繁多。结字法大致以字体分别,篆有篆法,隶有隶法,草有草法,楷有楷法,而又有四体皆通的常法。隋唐以来多楷书结字法,有释智果“偏旁结构法”,欧阳询“三十六法”,张怀瓘“结裹法”,李淳“大字结构八十四法”,《书法三昧》载“大结构五十四法”、黄自元间架结构九十二法等等。章法的系统论述较少见,多片言只语,往往由理带出,不及用笔和结构的具体。如明张绅《法书通释》有言:“古人写字政与作文有字法,有章法、有篇法,终篇结构首尾相应。”刘熙载也说:“书之章法有大小,小如一字及数字,大如一行及数行,一幅及数幅,皆须有相避相形,相呼相应之妙。”书法之法的产生,本于书理。我们已在蔡邕《九势》中见其对法的论述,有转笔、藏锋、藏头、护尾、疾势、掠笔、涩势、横鳞,名为“九势”之用笔法,其自谓“得之虽无师授,亦能妙合古人” 。蔡邕指出作为书法艺术的点画、结字、章法应有的关系,即我们现时所说的时间特征及空间特征,须“上皆覆下,下以承上”[118]。“九势”的出发点在于“力”与“势”,所及之法皆因理出,而非指具体的文字外形美化。汉代以下书论对“法”的阐述,也基本着眼于这种抽象思维。即使以某物喻出,也非指物形,而为物势或力,如卫夫人《笔阵图》:
★、如千里阵云,隐隐然其实有形。
★、如高峰坠石,磕磕然实如崩也。
★、陆断犀象。
★、百钧弩发。
★、万岁枯藤。
★、崩浪雷奔。
★、劲弩筋节。
 
又如萧衍《草书状》之比拟:
疾若惊蛇之失道,迟若渌水之徘徊。缓则鸦行,急为鹊厉,抽如雉啄,点如免掷。乍驻乍引,任意所为。或粗或细,随态运奇。云集水散,风回电驰,及其成也,粗而有筋,似萄之蔓延,女萝之繁萦,泽蛟之相绞,山熊之对争,若举翅而不飞,欲走而还停,状云山之有玄玉,河汉之有列星。厥体难穷,其类多容,婀娜如削弱柳,耸拔如袅长松,婆娑而飞舞凤,宛转而起蟠龙。纵横如结,联绵如绳,流离似绣,磊落如陵。★★晔晔,弈弈翩翩,或卧而似倒,或立而似颠,斜而复正,断而还连。若白水云游群鱼,★林之挂腾猿;状众兽之逸原陆,飞鸟之戏睛天;象乌云之罩恒岳,紫雾之出衡山。★岩若岭,脉脉如泉,文不谢于波澜,义不愧于深渊。正是由于势、力的抽象性难以名状,故以自然物中势态作比,而最后的归结点不在物,而在动态与形态所具有的势与力。
 
另外,也有具体的归类。如释智果《心成颂》、欧阳询《结字三十六法》等,其所列“回展右肩”、“长舒左足”或“排叠”、“避就”等等,虽为单字楷书法则,然也不无“理”的存在(当然这些法则只就单字而言,如作为整篇中的结字,当须另作调整)。然而,对于书“法”的理解,后世却多出现偏差。譬如古人论笔法及结字法,一般是就静止状态下的点画及字形而言,而尤以论楷法最多。后世则妄以为总法,以静态的法则去观照动态的形态,终致偏执。
 
此外,在书法艺术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法”的强调致使“离经叛道”者也有。唐代森严的楷式往往被后世认为书法的经典加以重视、追加与发挥,发展至极,沦为技法主义者。言必称法度,书必写法度,审美以法度为标尺,而一旦说及书以载道,往往大惑不解——区区小技,何以载道?他们往往以历代的法帖作为依据,以用笔为中心,而用笔的着眼点多在于外形的美观(如隶书必以蚕头雁尾为方式,写楷书必讲究画之两端的提顿),与原先“法”以体理载道的初衷相背离,是实际上的反传统主义者。但习以相传,又被许多人误识为“传统”,甚至作为书艺之本质。唐代以下,因重法而致使书艺一代不如一代的趋势相当明显,至清中期几近低靡。唐人对王羲之书法一方面争相崇拜,一方面去右军“法”愈远。如我们今天见到的唐摹王书手迹,真中有草,草中有真,其笔法鲜活,体势多变,全篇生气灌注,但至唐渐渐趋于一式,真即真,草即草。然唐人离魏晋尚近,故仍有气象。及至宋,尽管几大家力以意态标新奇,但总的发展趋势已江河日下,至元代赵孟★,已俗在骨,不可救药。如果说唐人摹本尚存右军遗韵的话,赵临《兰亭》即已走入恶道。赵孟★自称复古,复晋人之古,但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这种以法为法的意识正是中国书法在元代走向衰落的原因所在。宋而元,元而明,明至清,其间不乏有高标气概者,但总趋势不可免俗,以至有台阁体、馆阁体等的出现。
 
以法为目的,与以道为目的,虽在一定程度上对技法的要求有相似之处,但结果终究不同。以“法”为目的者将法视作书法的全部,甚至可以不要个性,但往往为“法”所囿,以至千篇一律走向僵化;以“道”为目的者将“法”作为基础和起点,而以意境为上。故书法之“法”,当为能体现“道”之法,而绝非仅是技法之法。
 
法因时而变,因人而异,因书体不同而不同,而理皆相通。法只有以体现“理”,进而体现“道”为目的,才为至法。故无论创作与审美,道、理、法三者关系永不可变。若次序颠倒,书法艺术恐怕只能沦为通俗的写字技巧了。故石涛有言:“无法之法,乃为至法。”以上所论,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书法由文字脱胎换骨,当是由于哲学思想的切入与渗透。而每一时期的观念与创作,皆与时代的哲学思想相关联,每家虽各有偏好,终不离“道”的原则。可以说,没有传统的哲学思想,也很难言及书法艺术——难以有对笔法、结字、章法诸形式的深层表现及对书法意境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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