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将我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法院向其下达的办理土地权属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单位名下的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请问,如不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该单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行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登记行为?法院是否会立案受理?
答:一般情况下,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过户登记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登记。但您咨询的问题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过户登记行为是依据法院向其下达的办理土地权属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这就使得问题复杂化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的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协助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完全依附于司法行为,是司法行为在行政管理中的继续和延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此外,按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权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甲公司就直接取得了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土地权利丧失与登记机关的土地登记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不服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法院执行而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就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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