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杰,女,毕业于河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土地、房产相关法律服务。参与处理了几十件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诉讼案件,参与了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藁城区国土资源局、河北远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静港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作风严谨,理论基础扎实,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联系电话:15032651323 邮箱:15032651323@163.com 法院能对划拨土地强制执行吗? 新业原创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四川高院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但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性利益,执行法院可以适当方式处置,并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不同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则法院不能进行处置。 国家土地局在1997年对最高院的复函中表示,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附:《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第96号)全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 国土函字[1997]第96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1997)1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上地使用权属当事人自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包括以上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转移的裁定,应作为土地权属转移的合法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裁定,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但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应明确告之当事人30日内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将裁定或判决内容以有效法律文书形式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对裁定的土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其权利取得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权利取得的时间为依据。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涉及的土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三、为维护人民法院裁定和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以法院裁定或判决时间先后为序确认土地权利。 四、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对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土地,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对土地权属尚有争议的土地,应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后,人民法院再行裁定。 新业知识产权营销部 联系电话:0311-85266195 《征迁安置法规政策汇编》 (雄安新区专辑) 编者制: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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