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是罗马法的一个概念.. 在公元6世纪成书的《法学阶梯》中,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罗马法学家把古希腊的自然法哲学注入法律,且被后人冠以“不言而喻的真理”--人是生面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维护自然权利的法,就是自然法。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具体而言,如自由权又可以分为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等,生命权除了包括生命以及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外,还应包括物质上不陷入匮乏的权利,精神上不陷入恐惧的权利等等。平等权就更加广泛了,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还有就业平等,受教育平等,机会平等等等,所有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都是自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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