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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为例”要不得

 指间飞歌 2014-07-24

“下不为例”要不得

来源: 发表时间:2012-08-15 星期三

在机关单位中,存在这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干部犯了错误,领导干部不是依法追究其责任,而是做一通批评了事,并美其名曰“下不为例”。

人无完人,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出一点小差错,采取“下不为例”的态度处理,自然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也坚持“下不为例”,则坏处不小。

一方面,干部违反党纪国法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对于其本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变相的纵容。就很有可能导致其放松自律的警戒线,一而再再而三的铤而走险,做出更加恶劣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下不为例”也会败坏机关单位良好的环境,让一些原本遵纪守法的干部认为自己也有一次“下不为例”的机会,继而走出错误的第一步。

“下不为例”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还在领导干部:或是领导干部抱有爱才之心,认为干部只要能干事,犯点错也是可以忽略的;或是领导考虑到所谓的面子和机关“团结”,为了内部“和谐”,就选择了“能忍则忍”;亦或是有的领导干部自身不干净,想通过相互包庇以自保,所以在处置其他人的违法行为时才“不忍下手”、“下不了手”。

所谓的“下不为例”,虽然是表面上的“宽大为怀”,能让一些犯了错的干部“重新做人”,实则是“害人不浅”,会成为诱导干部继续堕落的重要根源。“下不为例”的出现,往往能在无形中破坏一个单位原有的风清气正,腐蚀一群干部原有的严格自律。所以,“下不为例”的现象,必须坚决杜绝。

打铁还需自身硬。领导干部首先必须要加强廉洁自律意识,率先垂范做好榜样,如此才有公正依法处理各种情况的底气。其次,还要树立“严格才是对干部对人才最好的爱护”的意识。只有处理好了党员干部中的那些“不良分子”,才能保证我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最后,还要在机关单位中形成追责“以法为准”的原则。干部行为对不对,违不违法,一切以党纪国法的规定为准,而不是以领导态度和喜好而定。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下不为例”现象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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