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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方法

 灵藏阁 20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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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是人类长期实践史、认识史、思维史和逻辑史的产物,表现着人们对世界认识的广度和深度,是辩证法在人类思维运动中运用。掌握辩证思维方法,就要理解思维的辩证运动是如何在概念的矛盾本性中体现和展开,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等不同的方法如何运用,以及现代思维方法如何发展。掌握辩证思维方法,对于提高主体思维能力、确立现代思维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思维方法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中介系统,是保证思维活动正确运行的规则、线路和手段。方法论是把方法作为对象并研究方法之间内在逻辑的理论。方法系统是历史地发生和发展的,要全面理解方法系统,就要理解方法的产生以及本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方法如何构成的原则。

方法的发生和发展

方法就是为了解决理论的、认识的、实践的、日常生活的等等特定任务所采取的一定途径、手段和办法,比如工作方法、领导方法、认识方法、思维方法等等,而思维方法则是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一种认识工具系统。哲学上的思维方法仅指理论思维方法,是以揭示事物本质和规律为目的的理性认识方法,是一切其他方法的基础和核心。

一定的思维方法是一定历史时代的产物,是在一定历史实践上形成和发展的。思维方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思维方法的发展在一定角度上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原始的拟人化思维方法、古代浑沌整体性的朴素辩证方法、近代以分解为特征的思维方法、现代自觉的辩证方法。它们相互之间构成了有序的自己、构成自己的历史,没有一成不变的理论思维,也没有僵死不动的思维方法。

任何思维方法都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思维方法的客观性在于它的基础和来源是客观的。首先,任何思维方法在客观世界都有它的根据。思维方法和一般知识有所不同,可以在客观世界中找到与知识相对应的物质实体,但是却找不到诸如“分析”、“综合”、“抽象”等等思维方法的实体,并不能说明思维方法不是来源于客观世界。思维方法的原型是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客观规律,是人们依据客观规律和关系形成的思维规则、手段和工具。例如,比较法是客观事物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反映,有统一性才有“同”,有多样性才有“异”,这样才产生“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的比较方法。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分析和综合的原型,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是归纳法和演绎法的原型。其次,人的思维方法归根结底要受到各个时代实践活动的制约,并随实践活动方式的发展而演化。实践活动是一切方法最丰富的原本,在实践中并通过实践活动向客观世界学会方法。先有实践的逻辑,才能上升为思维的逻辑。社会实践的规模和水平,实践方式的先进程度,决定思维方法的发展以及发展程度。现代实践方式造就了一种以高度分析和高度综合相统一为特征的现代思维方法。思维方法的发生和发展,只有从实践的历史发展中才能找到正确的解释。最后,客观世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实践活动的多样化形式和不断发展,又决定思维方式的层次性、多样性和相对独立的超前发展。思维方法之所以分为一般性方法、特殊性方法、个别性方法,是根据于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多层次贵关系,思维方法的超前性也是适应于实践活动长期发展的需要,根源于客观世界的合规律性的运动发展。正是由于客观世界和人类实践活动是一种合乎规律的前进运动,正确的思维方法才有预见未来、超前认识的功能。思维方法的力量和功能全在于它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辩证运动的正确反映,在于它有客观的内容和根据。

客观世界规律和人类实践活动只是思维方法的原型和依据,并不是思维方法的本身。客观规律和实践活动只有内化于人的头脑中,转化为思维活动的内在规律,通过主观的、逻辑的形式同人的自觉精神活动相联系,才能成为科学的思维方法,变成人们思考问题的规律和手段。也就是说,思维方法是被人们认识了的规律,并依据这些规律通过主体的主观制作所建构而成的思维规则、程序、步骤和手段等。总之,思维方法不能违背而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从而由其客观的方面,但是又不是纯粹客观的东西,而是思维主体总结和概括出来的思考问题的规则,是属于主体而非客体的精神行为,从而又有其主观的方面。这就是思维方法的重要特征。

思维方法是人们思维活动中的规则和线路。它的客观性只在于它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当客观辩证法内化为人们的思维规律之后,就获得某种相对独立的功能,成为主体反映客体、建构和创造观念产品的工具和手段,规范着认识的发动、运动和转换的过程。首先,思维方法规范着人们思维运行的方向和侧重点。经验性的思维方法常常指向过去,用过去的经验、框框来调整现在,因而带着很大的习惯性和自发性。现代思维方法则是立足在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以变动和发展的眼光考察未来,用未来规划和指导现在,它的思维方向是面向未来。可见,思维方法对于思维的发动和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思维方法具有对信息的选择、组织和解释的功能,具有信息处理和转换的内在机制。思维活动本质上是一个信息的加工、处理和转换的过程,外界信息经过一定的思维方法处理后成为有序的观念产品。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思维方法规范着主体对思维材料的不同取舍、加工处理和解释,决定着信息的运行和转换结果。正是在这意义上,思维方法才有着主体对客体的建构功能,体现着主体的主观创造作用。最后,思维方法的不同直接影响着思维活动的成果,决定着主体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客体以及正确性的程度。新的思维方法形成新的信息加工路线,开拓新的四维空间,形成新的认识领域、认识角度、认识层次。人类对客观世界内容认识的深入,不可避免面地伴随着思维方法的多样化和深层化。

思维方法的多样性和层次性,一方面源于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另一方面取决于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取决于思维方法自己构成自己的历史。从整体上看,按照思维方法起作用的范围可将思维方法划分为三个层次:哲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个别的具体科学的思维方法。

哲学思维方法是思维方法中最高层次的方法。哲学的原理和范畴,以及把这些原理、范畴转化为方法,都具有最普遍的适用性。唯物辩证法作为真理的理论体系,揭示了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一般规律,把它运用于思维过程,转化为思维规则,也就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思维方法。如唯物辩证法所阐明的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等等思维方法,是所有科学思维都采取的方法,是人们认识和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手段。

一般科学思维方法是适用于各个学科领域的共同的和横断的方法,如数学方法、信息方法、控制方法、系统方法、结构功能方法、公理化方法、模型方法。这些思维方法的客观基础,是科学对象之间存在的某些共同的属性和共同的规律。掌握一般科学思维方法,是确立现在思维方式不可或缺的条件。

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是由认识对象特殊性决定的特殊方法。数学、化学、物理学以及历史学、法学、经济学、行为学、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等,都有适用于自己特定研究领域并在特定范围内起作用的思维方法,是研究特殊领域对象的特殊本质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和手段。

哲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和个别的具体科学的思维方法,三者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哲学思维方法是思维方法中最本质和最一般的共性的体现,具有广泛的普遍性。

思维方法的三个层次作为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辩证统一关系的方法体系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彼此不能相互取代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各自有独特的作用,是把握复杂多样的客观世界和实践活动规律、走向真理的统一的思维规则、手段和力量。思维方法三个层次相互结合的力量,作为一个多层次的系统来把握和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

要深入研究思维方法的形式、类型和特点,就要研究逻辑学。逻辑学是以人的思维为对象、研究如何正确思维的科学。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是关于思维规律、形式和方法的科学,但是它们是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去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它们的区别体现着知性思维方法和辩证思维方法的历史的和逻辑的区别。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由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所构成的。同一律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概念、判断等)所反映的对象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是别的东西。矛盾律是说一对矛盾判断或反对判断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排中律是说一对矛盾判断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真。这些规律要求人们的思想必须是正确的,不能自相矛盾,不能“亦此亦彼”、模棱两可。19世纪以后,数理逻辑作为形式逻辑中的一支开始兴起,它运用数学方法和专门的符号结构,并借助于形式化的逻辑运算来研究逻辑思维。数理逻辑所运用的符号结构有助于用准确的语言来表达复杂的推论,它对于人工智能以及现代科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辩证逻辑是立足于概念的辩证本性,通过揭示思维形式的内在矛盾而更深刻地揭示思维运动的本质的逻辑学。形式逻辑是以固定范畴即抽象同一性建立起来的思维科学,辩证逻辑则是以变动范畴即具体同一性建立起来的思维科学。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区别和联系表现如下:

第一,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以不同的方式去研究思维的规律、形式和方法。正如形式逻辑本身的名词标明一样,它的任务是撇开思维所反映的内容,单纯从形式方面考察思维;撇开思维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主要从现成形态中分析和研究思维。因此,它侧重于按照形式上的结构对各种概念、判断和推理加以整理,以便就各种不同具体内容的思维之间的共同性问题,进行形式化的处理。辩证逻辑则是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中研究思维,它既从思维实际发展过程来考察思维,对人类的认识史作出逻辑概括,又着重揭示每一思维形式的辩证内容以及诸思维形式之间的辩证关系。

第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两者反映的客观世界的内容和层次不同。形式逻辑及其符号化、形式化的作用,是有其客观的内容和客观依据的,这就是客观事物的相对静止以及不同事物之间的确定界限。当人们的思维活动只局限于在这个范围内反映对象,对相互联系的事物分别地进行考察,把它们明确地区别开来的时候,以固定范畴为特征的形式逻辑就是必要的和有效的。但是,如果把形式逻辑所反映的事物的特定侧面扩展到一切方面,把形式逻辑的适用范围夸大为适用于一切范围的世界观,那就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近代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者便是这样。辩证逻辑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范围。它不仅反映事物之间的相互区别,而且反映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不仅反映事物之间的相对静止,而且反映事物的绝对运动;它承认事物自身的同一性,但这种同一性只存在于差异和对立之中。

          为了全面深刻地反映客观辩证法,反映客观现实的矛盾运动,人的思维就不能只是运用以固定范畴为特征的形式逻辑的规律,而必须同时运用变动的范畴,自觉地运用辩证逻辑的规律。

第三,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互相补充、互相限定。辩证逻辑高于形式逻辑,但不能否认形式逻辑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的思维必须具有内在的连贯性、严密的逻辑性和可论证性,并且在同一理论体系中,各个原则之间在逻辑上应是没有矛盾的。形式逻辑的规律和式,是一切正确思维包括辩证思维所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规则,是认识和把握现实的必要条件。违背形式逻辑的规律,使思维丧失应有的明确性、确定性和一贯性而造成的逻辑混乱,在正确的逻辑条件下无论是哪种分析都是不应该有的。辩证思维中的矛盾是指客观事物的矛盾在思维中的反映

否定了形似逻辑的规律,就是否定了事物的相对静止和质的相对稳定性,势必导致相对主义、诡辩论,也就根本不会有辩证的思维。

    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相互关系说明,形式逻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保证人们的正确思维,但是从更广阔的发展过程来看,要科学地认识和实践就必须遵循辩证逻辑。

 

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是指,把方法作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内在逻辑和成立依据的哲学理论。方法论作为一种哲学理论,最重要的是研究方法建立的原则,其中建立方法的出发点、方法如何构成自己的体系、方法如何发展自己等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方法论属于主观辩证法的范畴,它要求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即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的统一中去考察方法及其演变过程。三者统一的基础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和普遍联系,并且通过人类实践而实现。从三者所贯穿的根本内容来看,它们一致的基础是客观世界的辩证发展即客观的辩证法;从三者何以能够联结、何以能够统一来看,它们一致的基础是社会实践。以“实践”概念为基础的客观存在决定主观思维的根本观点,规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

外部世界(自然和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是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在表现形式上是不同的。

思维方法是内化于人的头脑中的客观规律,本质上必须与客观辩证法相一致,必须符合客观事物的辩证本性。思维方法作为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中介系统。

辩证法的规律、范畴都具有逻辑学和方法论的意义,辩证法的范畴同时也是逻辑学的范畴,思维方法则是各种范畴的内涵和范畴之间关系的定型化。

思维方法是内化于人的头脑中的客观规律,但是在形式上有它自身的相对独立性,有它自己的发生、发展历史。它有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有序发展过程,是一个思维方法自身的内在矛盾展开和解决的过程。

在人类认识史、思维史上,新的思维方法总是在旧的思维方法的内在矛盾获得充分暴露的基础上产生的。古代朴素辩证思维方法正确地把握了世界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一般画面,但不知道世界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细节,在思维上是模糊的、不确切的和非科学的。在古代朴素辩证思维方法内在矛盾得到充分暴露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知性思维方法。近代知性思维方法便是要从这幅整体画面深入到各个细节部分的认识,是对事物进行分门类别的解剖和分析的科学研究方法。这种从浑沌的感性具体到抽象,从整体到部分的认识,是认识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阶段,因此,知性思维方法也必然在人类认识发展史的一定阶段上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思维方法。然而,当科学积累了庞大数量的实证知识材料,必须在每一研究领域中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将其加以系统地整理,知性思维方法就不再适用了,只有辩证思维方法才能为自然界和社会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和社会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思维方法的演化历史表明,必须从思维方法自己构成自己的角度去考察思维方法的发展,否则不能理解思维方法何以这样发展而不那样发展,何以从这一方面构成而不从那一方面构成。对于思维方法,不仅看到它们是客观辩证法普遍规律的具体体现,而且要看到它又是从人类认识史、思维史中概括出来的,它有着自己形成和发展过程的特殊性。思维方法作为客观规律在人的思维活动中内化,是运用各种逻辑形式、规则、程序的相对独立的运行过程,有它自身特殊的操作和活动的规律性。因此,强调方法论与辩证法、认识论的一致性,并不是把它们简单地视为同一个东西,而是要在一般辩证法原则的基础上更加深刻地把握理论思维及其方法的特殊辩证运动,从而更加自觉地运用理论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的形成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的。人们获取一般知识离不开实践,获取求得知识的方法也同样离不开实践。方法也是知识,是转化成方法的知识。因此,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统一的基础是实践,思维方法作为认识的工具,是同人类认识一起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方法论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人类实践水平的提高和时间规模的扩大,人类所面临的问题更加错综复杂和巨系统化。在这种情况下,就更要关注玉人类理论思维的各种方法。哲学方法论对于人类理论思维的训练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辩证思维方法

辩证思维基本形式:

概念

概念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概念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在内容上是客观的。概念形式是思维加工制作的产物,是人这一认识主体所特有的,是主观的;概念在内容上是客观的,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客观的。在思维过程中概念构成自己的矛盾运动,实质上客观事物矛盾的反映。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概念的矛盾运动,从而推动思想的发展,不断地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坚持概念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是辩证思维的基本出发点。

概念是灵活性和确定性的对立统一。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着的,因而概念具有变动性和灵活性。但是又由于概念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真实而具体的关系和过程,因而概念具有更为准确的确定性。概念的灵活性与确定性,是客观事物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体现。概念的灵活性重要表现,就在于概念总是随着人类实践与认识的不断发展而获得新的内容,要不抛弃旧的概念,要不改变旧的概念而制定新的概念。在辩证思维中,客观事物的永恒发展是概念灵活性的客观基础,事物的每一阶段、每一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则是概念确定性的客观基础。概念的灵活性包含着确定性,是与确定性相联系的灵活性;概念的确定性也包含着灵活性,是与灵活性相联系的确定性。

概念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对立统一。概念是对客观对象丰富内容的抽象,是包含具体内容的抽象,是科学的、深刻的、正确的、完全的抽象。辩证思维要求揭示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之间的量与质的对立统一。对于辩证思维来说,最一般的抽象也就意味着最丰富的具体。辩证思维的概念,其内涵越贫乏,其外延的内容越丰富。

概念是共性和个性的对立统一。辩证思维要求看到概念中所体现的共性和个性的联系和转化以其对立统一关系,而形式逻辑把概念的共性与个性区分开来。科学抽象之所以是具体的抽象,是因为科学抽象在共性中统摄、包含了个性。在辩证思维中,同类的各个个别事物丰富多样的个性中抽取概括出来的共性,并没有使个性的丰富内容消失,而是把它们保存下来。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体的概念。正因为概念的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概念才能向判断发展,并通过主词和宾词的关系使共性和个性的矛盾以展开的形式表现出来。

只有理解概念的内在矛盾,才能理解概念的运动,从而理解辩证思维的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

判断

判断是在概念的内在矛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复杂的思维形式。概念和判断是相互依赖的,一方面,任何一个判断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所构成,因此,没有概念就没有判断;另一方面,任何概念的内容都由判断来揭示,每一个概念的定义就是一个判断或一系列判断,因此,没有判断也就没有概念。判断是概念的发展或发展了的概念,概念是没有得到发展的、原始的判断。概念和判断都是共性和个性的对立统一,只不过它们是共性和个性矛盾发展的不同阶段。

辩证判断是以客观事物的内在矛盾及其发展为内容的判断。辩证判断对概念内在矛盾的揭示,一般有三种类型:(1)主词辩证判断。这类辩证判断主要特点在于,主词是被揭示出内在矛盾的概念,宾词则是用来揭示主词矛盾的手段,它揭示主词所反映的对象将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例如,肯定就是否定,生产就是消费,消费就是生产,直线等于曲线等等。所有这些判断都有“S是非S”的矛盾形式,它在主词和宾词的对立中揭示出两者之间的统一。这种辩证判断在实质上是对立面统一的矛盾观点的反映。(2)宾词辩证判断。这类判断的特点在于,宾词反映出客观对象的矛盾,宾词概念本身以矛盾概念或反对概念出现。例如,“辩证的否定既是肯定又是否定”,“资本必须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帝国主义是纸老虎又是真老虎”等等。宾词辩证判断有着“S是P又是非P”的矛盾形式,而P和非P则表现为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它深刻地揭示着概念的内在矛盾。(3)互相矛盾的辩证判断,即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的矛盾统一。

辩证判断总是着眼于实践和认识发展过程来揭示各种判断形式之间的联系,揭示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转化,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辩证判断所揭示的判断形式的发展是多种多样的:(1)由或然判断向实然判断再到必然判断的发展。它揭示出立足于客观事物发展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的判断形式的深化。(2)由单一判断向特殊判断再向普遍判断的发展。它揭示出人的认识从单一现象深入到特殊本质,再进一步深入到普遍的更深刻的本质过程。例如,“摩擦生热”是一个个别判断,“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能”的判断是一个特殊性判断,“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能够而且必然转化为其他任何一种形式”是一个普遍判断。(3)由同一判断向辩证的矛盾判断发展。在人类认识过程中,常常是分别认识矛盾的一个侧面,先后做出两个各自独立的、相互矛盾的判断,然后才进一步把这两个各自独立的、相互矛盾的同一判断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辩证矛盾判断,从而全面揭示客观对象的矛盾实质。例如,“光是微粒”、“光是波动”两个各自独立、相互矛盾的同一判断,发展到“光既是微粒又是波”的辩证矛盾判断。不承认包含着矛盾的辩证判断,就不能正确反映充满矛盾的客观世界。

同概念一样,判断也有它的灵活性,也有提出新判断、抛弃旧判断和改造旧判断的情况。在认识活动中,总要不断提出新的论断,否定过时的公式,批判错误的见解,加深已有原理的认识。当然,判断的灵活性和可变性绝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脱离实际随意去改变某种论断。判断的灵活性是和确定性相统一的,判断的变化应当同客观事物本身和实践的发展相符合。

 

推理

推理是以已有若干判断为前提逻辑地推出作为结论的新判断的思维运动过程,同概念、判断相互联系。一方面,判断是概念之间的矛盾展开,推力则是判断之间的矛盾展开,在推理过程中概念的辩证本性得到充分展开;另一方面,概念辩证本性和内在矛盾在推理中展开的同时,也丰富和加深了概念的内容并凝结出新的概念。因此,概念、判断和推理互为前提、互为中介,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促进、互相转化的。

从已有知识得出新知识的推理思维活动,体现了人类思维的创造性。推理能够认识那些不能够直接观察的现实过程,只要经实践证实并且合乎逻辑的推理所作出的新判断(结论)、提出的新概念就是科学的。科学的推理不仅能够发现眼前直接现实对象以及现象之间的必然联系,还能回溯和总结过去、预测和推断未来。总之,科学的推理能够知道事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科学的推理必须从实际出发,以现实存在为根据,随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并遵循严格的推理形式即逻辑的式。推理形式也是在实践基础上定型的,是实践活动普遍性的思维定型。科学的推理还必须反映客观事物的个别、特殊和一般的关系。作为三段式前提的两个不同的判断中,包含一个共同概念的中项,推理通过中项的中介作用使两个不同的判断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新的判断(结论),使共性和个性又重新结合成一个统一体。例如,“物质关系是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实在”,“生产关系是一种物质关系”,中项“物质关系”,新的判断“生产关系是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实在”。在这里,个性“生产关系”和共性“客观实在”结合成一个新的统一体。逻辑思维的矛盾运动是从概念的共性和个性不可分割的统一达到两者在判断中的分解再进一步达到推理中通过中介以新的、更高的形式恢复它们的统一,也就是从统一到分解再到新的统一。。推理的各种形式,只是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现实的个别、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反映了现实的共性和个性的矛盾。所以,推理的形式不是思维的空洞的外壳,而是现实事物的联系和矛盾关系的反映。

辩证逻辑在研究推理过程时,是从概念、判断的发展变化和内在矛盾运动来考察推理,因而把推理看成是思维的内在结构不断演化的过程。形式逻辑则把推理看成是现成的概念和判断的产物,因而不能超出现成概念的逻辑框架,不能打破旧的逻辑结构并形成新的逻辑结构。逻辑的推论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概括实践发展过程中的新事实、新材料,把实践对推理的前提以及推论的过程的检验包括在内。辩证思维要求整个逻辑推论的进程和客观实在发展的进程相一致,主观的逻辑和客观的逻辑相一致。当然,根据逻辑推论得出的结论还未被实践检验过,因而还只能带有假说的性质。要研究这一问题,就要研究就假说以及假说如何向科学理论转化的。

 

假说

假说是科学的前导。

假说和科学理论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假说和科学理论都是概念、判断、推理的系统,这是它们的共性;另一方面,科学理论是已经被证实了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的概念、判断、推理的系统,假说是尚未被证实正确的概念、判断、推理的系统,这是两者的区别。一个理论在未被实践证实之前只能是假说,而不是科学理论。

假说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必然采取的思维形式。

假说是科学性和假定性、材料和观点的辩证统一。一方面,假说是在材料不太丰富的条件下带有假定性的学说,用推测和想象力把材料连贯起来。没有这一想象和推测,就难以发现新现象的奥秘。另一方面,假说不是毫无根据的胡乱推测,也不是假定越多越好。以实践的需要为基础,以一定的科学材料为依据,是提出科学假说的基本态度和基本方法。

假说与科学理论的区别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假说转化为科学理论是一个实践证明过程,也是一个逻辑证明过程。假说能否转化为科学理论,看假说是否具有证实性和证伪性。假说的求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把假说运用于实践,通过实践来检验。如果越来越多的事实与假说相符合并且没有任何已知事实与之相矛盾,那么就能够证明该假说是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2)假说具有解释性条件还应该具有预见性条件,由假说作出的科学预见如果能够或早或晚地得到实践的检验,那么就标志着假说转化为科学理论。(3)假说转化为科学理论是一个复杂的求证过程。科学的求证方法必须尽可能引用有关的全部材料,反复进行多次实践,仅仅靠个别材料和例子,而不考虑这些材料与其他材料等相关材料之间内部联系,是不足以证实假说的。而且个别事例乃至重大的实践事实看来似乎最终证实某种假说,但仍然可能出现这种假说不能够解释的新现象。因此,要证实一个假说是非常困难的,而要证伪一个假说只需要一个或关键性的事实就可以足以证明。证实和证伪是辩证思维假说求证过程中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在假说求证过程中发现假说与事实不相符合也就是假说被证伪,从而抛弃旧的假说提出新的假说,然后再对新的假说进行证实或证伪,直到假说被证实而转化为科学理论。

假说、科学理论、实践、相符合、相矛盾、解释性、预见性、证实、证伪。求证、旧假说、新假说、

人类认识发展过程是一个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无限发展过程,不断实现由假说到科学理论的过度。必须从实践、辩证发展和认识由相对到绝对发展的观点来看待概念、判断、推理、假说和科学理论之间的辩证关系。辩证思维是立足于概念辩证本性的思维运动过程,是概念不断演化的过程,是思维“细胞”和“胚胎”不断演化的过程。只有把握辩证思维形式之间的相互联系及其运动,才能理解和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

辩证思维基本方法:

一,     分析与综合。

归纳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的思维方法。归纳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完全归纳法是对该类对象全体作出一般性结论的方法。不完全归纳法是通过观察和研究某类事物,发现某类事物中固有某种属性,并且不断重复而没有遇到相反的事例,从而判断出所有该类对象都有这一属性的推理方法。不完全归纳法的结论带有或然性,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演绎是由一般性的原则到个别性结论的方法,依据某类是都具有的一般属性、关系来推断该类事物中个别事物所具有的的属性、关系的推理方法。演绎方法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前提、逻辑规则和结论等。前提通常是已知的判断,是推理的依据和理由;逻辑规则是推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形式结构;结论是由前提按一定逻辑规则推导出来的判断,是整个推理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推理是从已知到未知或新知的过程。

归纳和演绎是人们把握事物的两种相反的思维运动,归纳是由个别到特殊向一般运动,演绎是由一般到特殊向个别运动,它们的根据在于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个别和一般的辩证关系。

辩证思维把归纳和演绎看作是认识过程中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两种方法,它们的对立统一是客观现实中共性与个性辩证关系的反映。归纳与演绎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否认归纳即个别到一般的重要性,要求事实服从原则就会背离唯物主义和科学;否认演绎即从一般到个别的重要性,就会陷入狭隘的经验论,最后也会陷入迷信、盲从和唯心主义。

归纳是认识的基础,但归纳离不开演绎,没有演绎就没有归纳。第一,归纳是从观察和实验中搜集经验材料开始的,搜集材料必须有某种理论原则的指导,在这里演绎规定着归纳活动的目的和方向。第二,对已经搜集到的大量经验材料进行归纳时,也必须受已知的一般理论的指导,如没有演绎就没有对已经掌握的材料进行归纳的活动。第三,归纳得出的结论还不是充分可靠的,必须考演绎来补充和修正。因为单纯的归纳还不能抛开事物的次要方面,不能避免认识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即看到某一特征在一系列事物中不断重复,也不能证明这一特性对于一切同类事物都是共有的,无法确定它是这类事物的共同的、必然的本质特征。第四,归纳虽然能够概括出事物的共性,但它本身还不能说明事物个性的发展变化以一事物的个性与另一事物的个性之间在演化过程中的关系。

演绎离不开归纳,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第一,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是以非演绎方法得出的结论为前提的。作为演义出发点的公理、定律、假设等等,都是运用其他方法包括归纳方法得出的结果。第二,演绎方法的作用和力量就在于它是由普遍到特殊、由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活动,演绎本身只能揭示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不能进一步揭示共性与个性的对立。共性不能完全包括个性,个性并不全部进入共性。因此,从共性出发不能揭示个别事物的多方面的丰富多彩的属性。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不断地考察个别事物本身的多样性,并对此进行及时的归纳和分析。第三,演绎推理的结论还必须再经过归纳来证实和丰富,如果新发现的个性与演绎推导出的一般结论不符合,就要对这种结论作必要的修正。

当然,归纳和演绎的对立统一并没有穷尽辩证思维方法的一切丰富内容,它只是认识方法中较为初级的方法,分析和综合就是一种更为深刻的认识方法。因而,我们在把握归纳和演绎以及辩证关系后,还要进一步把握分析和综合以及从抽象到具体、逻辑的和历史的相一致等等辩证思维方法。

二,     分析和综合

分析和综合是比归纳和演绎更为深刻揭示事物内在本质的方法。归纳作为演绎的前提和出发点,有其内在的缺陷。归纳总是不完全的,归纳得出的似乎可靠结论常常被新的发现所推翻。因此,要为演绎提供可靠的前提,还必须运用分析的方法。分析的方法又要与综合的方法结合起来,把事物本质的各个方面联系和统一起来,才能给演绎提供揭示事物内在本质的可靠前提。

分析是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要素,以便逐个加以研究的思维方法。分析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比较早期产生的是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因果分析。定性分析法是要判断事物所具有的种与属差以及各种因素、属性;定量分析法是要判断各种因素、属性的数值与数量关系;因果分析法是要判断各种因素、属性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现如今分析方法有了重大发展,更多采用的是结构分析、功能分析、信息分析、模式分析、发生学分析、流程分析、系统分析等。这显示了现代分析特点,即从宏观的定性分析进入到对事物结构、功能、信息的分析,从追求一般数量关系的定量分析进入到带有某种更复杂关系的模型、程序、流程、张量、网络的分析,从比较确定的因果分析进入比较复杂的非线性因果性、发生学、自组织等等的分析,从以整体和部分为基础的分析和综合进入到以系统为基础的系统分析和系统综合。但是,贯穿于现代分析方法之中最核心的方法仍然是矛盾分析法,其过程仍然是分析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分析动态和静态、质与量、肯定与否定、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结构与功能、系统与要素等等的矛盾关系,只不过现代分析方法对矛盾关系的认识更丰富、更具体、更有动态性,因而更符合辩证思维的要求。

综合方法是在把整体分解为各个因素、属性、方面的基础上,再组合成一个整体的思维活动。

辩证思维的综合是在思维中把对象的各个本质方面按其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成一个统一整体,从而使材料的生命、意义、结构透现出来,使事物的本质显示出来。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立面的统一,即对立面的综合。综合对于人类的科学认识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稍微复杂一点的客观对象都是多方面本质的统一整体,只有对其各方面本质加以综合,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它。从这点看,综合比分析更为深刻。在现代,辩证的系统综合更有其重要意义。辩证的系统综合不仅综合了物的、客体的各个方面的因素,而且把主体的、人的内在尺度以及主客体相互关系都综合在一起,并通过这样多方面的综合,又把人的具体行为分解为各个子系统,进一步分析系统的状态和发展趋势。显然,只有这样的辩证综合的认识,才有科学的、合理的、可论证的社会行为。

分析和综合是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一方面,综合离不开分析。为了在思维中把握客观存在的统一体,就必须首先对它进行分析。分析是综合的基础,没有经过系统周密的分析,问题的面貌还不明晰,就不能进行正确的综合。另一方面,分析又离不开综合。在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有整体的观念,必须大致了解包含在统一体中究竟有哪些矛盾着的方面;在考察事物的某一部分的时候,必须注意它在整体中的地位以及它与其他部分的关联。对于矛盾的任何一方,如果离开它同另一方的联系,不了解它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分析。总之,分析是综合的基础,综合是分析的完成,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方法。分析和综合的过程同时也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是思维具体的形成过程。要更深刻地理解和运用分析和综合方法,就要进一步理解思维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的运动。

三,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对客观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是从感性具体出发,通过分析而达到抽象的规定,再通过综合而由抽象的具体达到思维中的具体,是一个“具体——抽象——具体”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辩证思维所理解的抽象和具体有多重含义。抽象既是思维的成果又是思维的方法。作为思维成果的抽象,指的是思维经过分析所抽取出来的规定,是客观对象的某个属性、因素在思维中的反映。作为思维方法的抽象,通常是指在思维中把对象的某个属性、因素抽取出来而暂时舍弃其他属性、因素的一种逻辑方法。辩证思维的科学抽象法比遵循抽象同一性的知性抽象法更深入,是在思维中抽取对象的各种本质属性,而舍弃一切非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辩证思维中具体是指许多规定综合的统一体。具体有两种形态:一是“感性具体”即完整的表象,是感觉、知觉感性多样规定性的综合,是客观事物表面的、感官能够直接感觉到的具体;二是“理性具体”即思维中的具体,是在抽象基础上的各种规定性的综合,是对事物内在本质属性的统一反映。

马克思揭示出思维运动中存在着两条方向相反的道路: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即从具体到抽象;第二条道路是“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即从抽象到具体。这两条相反的道路的认识运动构成了完整的认识过程。

从具体到抽象是指从感性的具体达到抽象的规定。从具体到抽象的主要思维方法是分析方法,通过分析把整体分解成各个部分,区分开本质方面与非本质方面,从中抽取本质的方面并通过概念固定下来,就形成抽象的规定。思维的抽象是感性具体的对立面,它比感性具体离开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似乎更远了,但是只要这种抽象是从客观具体事物出发的郑重的抽象,是运用正确的分析方法得出的科学抽象,就更深刻、更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

从抽象到具体是从抽象的规定达到思维的具体。从抽象到具体的主要思维方法是综合,即把反映客观事物各方面本质的抽象规定综合起来,形成关于统一事物整体的认识,是具体在思维中再现出来。这时候的具体就不再是现实的感性具体,而是理性具体。马克思说:“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但是,思维中的具体只要是科学的、郑重的,就是对于客观具体对象各方面的本质及其内在联系的正确反映,它能对事物的多种多样的现象作出统一的全面解释。只有这样的认识才是真正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认识,才是真理性的认识。

要正确把握由抽象到具体这一辩证思维的重要方法法,必须严格地把握它的各个环节,遵循它的内在逻辑规律。

首先,要把握作为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出发点的“抽象”。这里重要的是把握抽象的度,即作什么样的抽象并抽象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基本结束从具体到抽象,转而开始由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行程。一般来说,作为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出发点的抽象,应具有如下特征:(1)它必须是反映事物本质的最一般的、最基本的抽象规定。(2)它在特定研究范围内又必须是高度或极度的抽象。所谓的高度抽象,是指在所研究的问题范围内不需要用事物的其他方面和属性来解释它,而它却能够解释事物的其他方面和属性。(3)它又必须是适度的抽象。高度的抽象也是有限度的,决不是无度的抽象,不是越抽象越好。抽象不及,就没有抽象出对象的最一般的本质规定,就没有真正找到上升过程中的逻辑起点。抽象超出了度,就离开了对象固有的质的规定。

其次,要把握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中介。从抽象到具体,逻辑起点和逻辑终点之间以大量的逻辑中介联结起来,构成一环扣一环的逻辑过程。最初包含于高度抽象之中的多样性规定,是逐渐地、愈来愈清晰地显示它自身的丰富内容的。

最后,要把握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终点即具体。理性具体作为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终点,是以一定结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具有许多规定性的丰富总体。从抽象到具体决不是把各个抽象的规定任意地组合起来,而是从事物的单纯的、基本的。高度的抽象出发,逐步综合由它所导出、所产生、所规定的其他矛盾,从而逐步达到对复杂的矛盾的总体认识,达到对具体的多样性及其统一的认识。这一综合的进程是和具体事物内部矛盾发展的客观进程基本一致的,是一个充满矛盾转化的由简单到复杂的运动过程。

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这是由以抽象为逻辑起点,通过各种形式的逻辑中介,到达以具体为标志的逻辑终点,完成这一过程就完成了辩证思维运动的一个周期。但就人类总的认识和实践的过程来看,又开始了更广更深的辩证思维的运动,这一运动永远不会完结。因此,还需要理解和运用逻辑的和历史的相一致的辩证思维方法。

四,逻辑的和历史的相一致。

逻辑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相一致,是辩证思维构建科学知识体系的主要原则和方法。辩证思维中的历史的东西包含两方面:一是客观事物自身历史发展过程,二是指反映客观事物的人类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即科学史、认识史、哲学史、语言发展史等等。逻辑的东西是指逻辑范畴之间的次序、层序、关系等等。所谓逻辑的和历史的相一致,是指理论的概念体系的逻辑顺序是客观事物历史发展顺序和认识发展顺序的反映。因为,历史的东西是逻辑的东西的基础,逻辑的东西是历史的东西在理论思维中的再现,是历史的东西派生出来的。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归根结底是思维与存在这一哲学基本问题在逻辑学和方法论中的体现和贯彻。

逻辑和人类认识的发展是相一致的。每个个体对具体事物的认识过程,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的,又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从整个人类认识历史看,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古代的朴素唯物主义把握了世界的总画面,但都是朴素的、直观的,它相当于认识中的感性具体;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把自然分解为各个部分,进行分门类别的研究,类似于认识中的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的逻辑阶段;唯物辩证法所概括的关于世界的总画面,则可以看作是由思维中的抽象到达思维中的具体。逻辑和科学认识发展的历史也是相一致的。以力学的发展为例,亚里士多德提出并研究了速度概念,接着伽利略着重研究了加速度,牛顿对力的概念作出了科学的规定,焦耳和赫尔姆霍兹则对功和能进行精密的研究。与此相适应,力学理论体系的逻辑便是从速度开始,然后再依次进到加速度、力、功和能。

肯定了逻辑和人类认识的历史相一致,也就肯定了逻辑和客观实在发展的历史相一致。认识发展史作为主观的东西,是客观实在的东西的反映。事物发展的原始状态是最简单、最单纯的,它也就成为思想的逻辑进程由以出发的起点。恩格斯指出:“逻辑的研究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其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进程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但是这里应该指出,如哲学范畴、力学范畴的逻辑只是同哲学、力学的发展历史相一致,而不是与客观历史相一致。

逻辑的和历史的相一致的方法,不论对于社会科学还是对于自然科学的研究都是必须采用的重要方法。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以商品关系为出发点的。商品关系是最初的和最简单的关系,是从历史中概括出来的。马克思主义对国家问题的研究,首先是对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历史的考察,在逻辑上再现国家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历史联系,从而揭示出国家的本质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在自然科学中,达尔文之所以能够对品种繁多的生物物种作出科学的理论说明,在于他运用了历史的方法,研究了生物物种演化的历史。现代生物学的发展表明,要真正揭示生命的奥秘,必须追溯到更远的历史,研究最原始的生命起源。对生命的研究如此,对非生命物质的研究也是如此。要了解太阳系的现状,只有研究太阳系的起源和演化的历史。

逻辑和历史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不统一的一面。逻辑和历史的差别、不统一,对科学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逻辑的东西是“修正过”的历史的东西。这种“修正”有两种形式:(1)逻辑是按历史规律修正过的历史的东西。逻辑对历史的反映,不是机械的照相,不是简单的复制和翻版。逻辑反映历史,如恩格斯指出的“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实际的历史发展通过大量的偶然性、偏差和曲折为自己开辟道路。辩证思维的任务,就是依据历史事实和经验材料,经过抽象概括的加工改造功夫,抛弃细节,抓住主流,抛弃偶然,抓住必然,抛弃曲折和偏差,抓住基本方向和基本线索,从而形成理论概念体系,以便能够在比较“纯粹的形态”上把握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显然,按照历史固有的逻辑“修正过的”东西,比起未加“修正”的自然主义的历史描述来,更能深刻地反映历史。(2)逻辑的东西有其相对的独立性。逻辑的东西来源于历史的东西,但却是“修正过”的历史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它具有自己的某种独立性。在某些情况下,逻辑的东西可以离开历史发展的顺序,而不需要绝对准确地追随历史发展的具体过程。

第二,逻辑和历史的差别又表现为逻辑方法和历史方法的差别。历史方法是根据历史发展的自然进程来揭示历史规律的方法。为了再现历史发展的最完整的情景,人们必须追随历史发展中的重要曲折包括某些偶然因素,并通过分析重大的历史事件,考察与之有关的有些有肉的历史人物及其活动,研究历史的具体发展过程。历史方法是研究历史科学的基本方法。逻辑方法则是舍弃历史发展的曲折过程和偶然因素的研究方法,它通过一系列概念、范畴来揭示历史规律,并根据问题的不同方面和事物的相互关系来建立理论体系。显然,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有着不同的角度和方式,是两种有着重大差异性因而不能混淆的方法。

然而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排斥逻辑方法的历史方法是经验主义,排斥历史方法的逻辑方法是空洞抽象的。历史方法决不能只局限于历史现象和具体事例的堆积,而要进一步揭示历史发展的规律,就离不开逻辑的方法。逻辑的方法又必须以历史的实际发展为基础,它实际上就是摆脱了历史形式的历史方法。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还表现为“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来考察客体,在这种发展点上,逻辑和历史都充分展现着,它既是历史发展的充分形式,又是逻辑关系展开的充分形式。马克思研究社会时选择的是资本主义这一形态,并且选择当时资本主义发展最典型的英国。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社会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够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社会借这些社会形式的残片和因素建立起来,其中一部分是还未克服的遗物,继续在这里存留着,一部分原来只是征兆的东西,发展到具有充分意义,等等。”历史的方法和逻辑的方法、历史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在这些“典型形态”和“发展点”上高度地统一起来,它既可以使我们总结历史,又可以使我们从中抽象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去探索和研究尚未认识的客观现实,指导我们自觉地认识和实践。

总之,客观世界和人类认识都是活生生的,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要把握这一矛盾运动和普遍联系的过程,就必须立足于概念的辩证本性,通过概念、判断、推理、假说和理论体系的演化,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和历史的相一致的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主观辩证法反映和创造世界的作用。

 

现代科学思维方法:

 

一、现代思维方式的基本特点

思维方式是一定时代人们的理性认识方式,是按一定方法和程序把思维诸要素结合起来的相对稳定的思维运行样式。现代思维方式不同于历史上其他思维方式,它本质上是辩证的思维方式。而高度辩证、达到高度分析和高度综合相统一的思维方法,则是现代思维方式的核心和灵魂,它最深刻、最本质地反映着现代大工业化的实践活动方式。

现代思维方式是现代实践和科学技术革命的产物。思维方式作为主体以一定观念方式去把握客体的运动过程,它是主体、中介系统、客体三者之间有机的联系过程。现代实践正通过现代客体系统、主体系统和思维工具系统的重大变化,奠定着现代思维方式的客观基础。

从客体系统来看,人类所面临的实践对象几乎都是综合性的,标志着人类向太空、向海洋、向更深更广的领域深入。人类对世界的认识由物质、能量过程发展到对信息过程的认识,从宏观领域深入到宇观、微观领域。

从主体系统来看,现代实践要求主体精神结构即思维结构、心理结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巨大变化。

从思维方式和思维工具系统来看,20世纪不仅是原有思维方法深化其内容的时代,而且是迅速地产生新的思维方法的时代。

从现代实践所创造的客体、主体和中介系统的角度来考察思维方式,不难看出现代思维方式是现代的产物,具有一些列新的时代特征。

第一,         现代思维方式是以高度分析和高度综合相统一为其基本特征的辩证思维方式。

第二,         现代思维是以动态性、信息性、开放性、创造性为其运行特色的思维方式。思维本身必定是一种动态的信息交流过程,但自觉地把动态性、信息性作为思维的原则,只是在现代思维中才产生和定型的。20世纪以来,由于人类实践的主体性、能动性增强,以及人类面临的客体复杂化、多样化,相应地要求一种动态性、信息性的思维运动方式。所谓思维的动态性、信息性,是具有一定思维目的,并通过信息反馈来不断协调思维程序和手段,以达到主体对客体控制的思维运动过程。思维的动态性渗透于控制、反馈、信息和选择等观念之中,并把主体的目的、手段、选择、调整、达标联成一个动态的整体。思维的信息性、开放性是整个思维动态性中必要的因素和条件。信息协调着动态思维的运动方向、侧重点和选择。开放则是动态和信息的存在条件,只有在一个开放的环境和系统中,思维的动态运行和信息机制才能得到充分保证。所谓思维的创造性,就是从新的思维角度、程序和方法来解释和处理各种问题,从而形成新的思维成果。思维的创造性意味着新问题的产生和解决,标志着人类思维的信息量的扩大,新的动态的思维程序和新的思维角度的形成。从这一意义上看,现代思维的创造性是动态、开放和信息过程中实现的,因此,没有思维的动态性、信息性、开放性便没有思维的创造性。反过来,只有在思维中贯彻创造性,才能真正有思维的动态性、信息性和开放性。正是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形成现代思维方式的运行机制,保证着高度分析和高度综合相统一的现代思维方式的发散和收敛的过程。

第三,         现代思维方式是高度社会化和高度个性化相统一的思维方式。如同现代人的发展是社会化和个性化相统一的过程一样,现代思维方式正展现其高度社会化和高度个性化相统一的特色。现代思维是高度社会化的思维方式。由于现代实践活动方式的复杂性,现代思维必须以社会化的形式,动员全社会的各种力量,才能在其有机的协调中进行。同时由于信息和交往的全球化,精神生产产生历史性的飞跃,每一国家和民族都同整个世界的精神生产发生实际联系,可以利用全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的精神成果来增强自己的活力,这就形成了现代思维方式极其鲜明的时代性和相互联系性,从而高度地社会化。现代思维又是高度个性化的思维方式。由于通信、信息和技术手段的巨大变化,现代高度社会化的思维及其成果,又是每一个个人可以实际地利用和享受的,它为个人在思维上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客观的基础和条件。同时,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化的思维过程,为个人的兴趣、爱好和追求提供越来越多的需求和机遇,每个人可供选择的机会和余地越来越丰富,特别是由于现代信息革命和“人工智能”的兴起,解放了人的智力,使同思维社会化相一致的思维个性化得以充分发展。这就形成了思维社会化和个性化相统一的现代思维方式,它是社会向文明的更高级形态发展的保证之一。

    现代思维方式是辩证思维方式在现代的发展和深化,它作为现代实践活动方式和科技革命的产物,一旦产生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巨大的主体力量。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精神杠杆。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辩证思维方法和现代思维方式的根本特点,才能成为现代社会自由自觉的能动主体,从而更好地认识和改造世界。

 
二、现代科学思维的一般方法


三、辩证思维方法和现代科学思维方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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