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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绞死还难受的美国死刑

 江南烟雨430 2014-07-25

比绞死还难受的美国死刑

美国的死刑,过去在电影电视上看到的多是电死,看起来没有用刀用枪的血肉横飞,但死刑犯的痛苦模样,不比绞死的差。为了减少死刑犯的受刑痛苦,给予人道待遇,眼下时兴的是使用药物的“针毙”。今天看到一条消息,亚利桑那州的一名死刑犯在23日被执行时,投药以后,犯人几乎挣扎了近两个小时才宣告死亡。目睹执行过程的律师说,犯人一直不停地喘息,鼻息轰轰作响,因为隔音,无法知道犯人还有没有意识。下午152分行刑,直到349分才宣布死亡。今年年初俄亥俄州的一名死刑犯,也采用了这个药物窒息式死亡行刑方式,犯人挣扎的时间持续了25分钟。

在必须执刑死刑的情况下,就目前的人道主义水准而言,大约有三条标准,一是“杀人不见血”,二是结束生命的时间短,三是受刑人结束生命过程痛苦少。在过去,同时符合这些标准的只有一种行刑方式,那就是绞刑。美国试行的药物窒息式死亡处刑方式,实际上是以药物取代绞刑架的死刑方式,理论预测,犯人从注射药物到最后死亡的时间为5分钟。如今上演了半小时到两小时的惨不忍睹,比已在发达国家废止的绞刑不知残忍多少倍,引起了美国舆论的强烈反应。

窒息式死亡有多痛苦,活着的人不知道,死了的人不告诉你。我有一次动手术,手术完了之后,麻药刚过,我的意识开始清醒,听到医护人员说:“他醒了。”这时,我突然发现我呼吸不到空气,在缺氧的那一刻,“我完了”就像闪电一般在脑海里闪过,头部不由自主地首先往上冲,身体随之猛烈跳了起来,直到有一根管子迅速从我的气管中抽出,我才呼吸到了空气。过后,眼部持续疼痛了几天,可以想见,在我头部向上冲的那一刻,可谓“怒目圆睁”,但什么东西都“视若无睹”,于是碰到了什么器物。这个过程,对我而言,大概不会超过30秒。事后我问医生,为什么要先关闭氧气,才拨氧气管?医生说,这是规范动作,如果病人还没有恢复自主呼吸能力,医生可以马上重新打开氧气阀;如果先拔氧气管,病人尚未完全恢复自主呼吸能力,就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不管怎样,我多少领教到了“窒息式死亡”的痛苦。我不过就挣扎了这么一下,几秒钟;受绞刑的,不过持续两三分钟,现在弄到持续近半小时、两小时,这是什么概念?就是生命体在极度缺氧的情况下长久持续地挣扎!

现在的问题是,在这种持续挣扎的状态中,受刑人是否还存在意识?律师无法断定,法官和行刑人员实际上也无法确定。

古代死刑,以受刑人意识存在时间长短、肉体分解程度区分死刑等级。所以,以“千刀万剐”的凌迟为最,腰斩其次,斩首再次,绞死最轻。“千刀万剐”的石达开,受刑时,眼光随着刀锋转,这种胆气可谓天人。买通刽子手,在“千万万剐”之时,暗中先在心脏要害部位下一刀,接下来的剐,不过与剐死猪肉差不多。被腰斩的人,意识也可持续一段时间。腰斩的部位在肝区以下,对刽子手而言最省力,受刑人如果没有被吓昏过去,可以亲眼看到自己被一切为二。雍正年间,河南学政俞鸿图主持科考时营私舞弊,被处腰斩,直接送上法场行刑,家属根本来不及使钱。结果,俞鸿图亲眼看着自己被“一分为二”之后,痛苦万分,手沾着流淌的鲜血,连写七个“惨”字。雍正皇帝听到报告之后,下令废除腰斩。不过,俞鸿图腰斩之后的意识大概不可能维持半小时,更不可能长达近两小时。

在中国古代死刑中,还有一种只有大臣才能“享受”的特权,叫做“赐死”。所谓赐死,就是让你自己想一个办法去死,算是给“罪臣”的一个体面。持赐死诏书官员带着一干人等候门外收尸,奉诏的罪臣就在屋里想办法“找死”。最常见的是自己毒死、吞金死或吊死。一般大臣为了“轻松”死去,肯定不会找一个意识持续时间最长的死法。《辛丑条约》要求清政府“惩凶”的原军机大臣赵舒翘的被“赐死”折腾了大半天时间。赵舒翘在狱中奉诏“赐死”,心中不服,先是拖延时间,希望慈禧太后的恩诏赦免。在拖延的过程中,享受着亲友照例的“活祭”,折腾了几个小时,恩诏无望,才找了绳子上吊。不料,身体太胖太重,竟把绳子搞断了。只能改用吞金的死法,但“大限”迟迟未来。再改用吞鸦片,除了体热舌燥,老赵还是死不掉自己。从上午折腾到下午,监刑官实在受不了,叫他家人把砒霜塞进他嘴里,无奈他的体量实在太大,倒在地上迟迟不死。监刑官担心过了复命的时限,只能自己下手行刑了。他命手下将湿纸一张张盖在他面部,采取了最“文明”的“窒息式死亡法”,据说还折腃了不少时间。

想来美国新式的“窒息式死亡法”的持续时间是准备去破赵舒翘的“基尼斯纪录”。

在人类尚未死刑取消之前,在我看来,在“杀人不见血”的前提下,首先在最短间内中止受刑人的意识和感觉,然后中止肉体的生命,可能是最人道的行刑方式。有关死刑审判的一切法律手续走完之后,行刑人员完全可以在犯人不知觉的情况下用“迷药”首先中止其意识和感觉,然后再进行结束其生命的“死刑仪式”。现代死刑执刑的观念,依然基于让死刑犯明确知道自己的生命权即将依法正式剥夺的所谓法制、人权观念,基于同时剥夺受刑人的意识和生命的古老观念,仪式性地处理死刑执行过程。于是,发明一种能够同时终止受刑人的意识和生命的药物,成就了现代的死刑药品科技,拿犯人当作这类药品的试验品,上演了比绞刑更加残忍的“窒息式死亡法”。不追求这种“同时性”,麻药就足以在犯人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剥夺其生命。如果死刑犯愿望捐献器官拯救他人生命,我们应该首先让他们“享受”这种“优待”,不必“追求”这种强调法律威严的“仪式性”效果。

“针毙”,如果使用的药物不够水准,也可能成为一种现代酷刑。让受刑人在刑椅、刑床上“跳”两个小时,还不够酷刑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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