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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接受贿赂

 井冈雄鹰 2014-07-26

  基本案情

  潘某,中共党员,A市体育局局长;毛某,中共党员,A市旅游局局长。

  2011年6月,某旅游公司经理刘某找到潘某,请其帮忙招揽旅游客源,潘某同意。同年7月,A市体育局组织全市围棋比赛,比赛结束后,潘某召集105名参赛人员,参加刘某公司组织的旅游,费用由参加人自负。同年国庆节放假期间,刘某邀请潘某及其妻子、毛某及其妻子参加自己公司组织的海南7日游,并承担了四人每人6000元的费用。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潘某、毛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毛某虽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却未接受财物,所以他们的行为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毛某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属于接受贿赂,潘某为刘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违纪,毛某未给刘某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接受礼品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违纪

  受贿违纪,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潘某行为在主体、主观故意、客体方面均符合受贿违纪的构成要件。问题的焦点是在接受贿赂通常表现为接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潘某接受刘某安排的旅游是否属于接受贿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的规定,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受贿违纪行为的对象是贿赂,而贿赂的内容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潘某接受刘某安排的旅游属于接受贿赂。

  另外,中央纪委《关于对浙江省纪委〈关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应当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

  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也对不直接收受他人财物,而以其他方式间接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综上,潘某行为构成受贿违纪。

  (二)毛某的行为构成接受礼品违纪

  关于毛某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对浙江省纪委〈关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应当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礼错误论”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接受礼品违纪。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纪。实践中,对其中区别进行把握的标准是,如果旅游花费明确,则构成接受礼品违纪;如果旅游费用不明确,则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纪。本案中,毛某及其妻子的旅游费用明确,所以其行为构成接受礼品违纪。(齐英武 杨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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