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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受贿违纪认定易发生的疏漏解析,荐读

 卓越睿鑫 2017-03-28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刘飞、杨红梅,特此致谢。

综合整理:纪检干部(微信ID:jijianganbu)。


受贿违纪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认定受贿违纪案件时,应重点审核行为人主体上是否具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主观上是否有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具备职务上便利、是否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财物,是否实施、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执纪实践中,取证过程中,在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方面,存在诸多疏漏,表现如下:


一、主体要件的疏漏


主体要件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符合违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身份要求的证据。证明主体身份的证据主要有干部档案、任免文件,班子会议记录及其它能反映党、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相关资料。党员身份容易界定,实践中较为困难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出具的委任书、聘用书等;违纪主体的行政职级、职务证明材料;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证明材料;与违纪主体职务有关的职权分工的规定;证明公司、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均可证明行为人符合违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身份要求。


实践中,收集主体证据疏漏通常表现为调取主体要件证据不规范、不全面,缺乏充足的证明力,影响违纪案件的认定。有的违纪主体不是国家正式干部,档案或者干部履历表(简历)中反映不出来其主体身份,而只能通过任命文件来证明是被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其它依法从事公务人员。有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不正规,档案资料不全面,无任命文件,只是通过班子会议研究任命其职务,这就要求调查人员调取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同时调取相关证人证言来加以辅助。办案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收集主体身份证据时,只调取了干部档案,而不调取任免文件,或者只调取了任免文件,而不调取干部档案;也有的仅调取某一段时间的主体证据而漏掉违纪行为发生时的主体证据,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审查违纪主体担任某项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特别是这一段时间与行为人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间是否一致。如果行为人用“谋取利益在前,收受财物时已经退休”来辩解,还应查实其退休时间。


二、违纪主观要件的疏漏


违纪主观方面证据,即能证明行为人具有索取、收受贿赂的故意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的证据。实践中,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时,办案人员通常将取证的重点放在行为人是否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对行为人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注意不够,以致行为人收受财物后以不作为形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较为困难,因为行为人会辩称自己无“权钱交易”的故意,也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和行为,所以调查人员应当调取行为人职权规定的证据以及行为人参加某一会议的“会议记录”,以此推定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如果认定为受贿,须有行为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约定事后收受财物的证据。对事后收受财物的案件,调查疏漏表现为“是否约定”“本人是否知情事后收受的小额财物中包藏巨大财物”重视不够;所以有的行为人会以“不知收受的香烟、茶叶中有金钱等贵重物品”作辩解,正确的做法是提取行贿人、受贿人双方约定的证据和行贿人、其他知情人送香烟、茶叶、贵重财物的详细经过以及行为人事后知道香烟、茶叶中含有金钱等贵重物品的证据。


三、违纪客观要件的疏漏


受贿违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职务上便利方面的证据、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方面的证据、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的证据。


职务上便利取证不到位,通常表现为证明行为人职责范围的制度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行为的纪要、会议记录、批文等证据不调取。如某局在单位集资建房盖家属楼过程中,分管财务和后勤基建工作的副局长王某,收受开发商巨额财物,但调查组在取证过程中,未调取王某分管基建方面的会议纪要、党组分工文件等证据,从而无法得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案件审理中,须补充调查。


在证实行为人是否收受或者索要财物方面,调查取证存在的缺陷较多,突出表现为过于依赖口供,行为人收受财物的过程粗糙,甚至在收受、给予财物的时间、地点、财物包装和送钱次数、物品名称、品牌、价值等细节存在若干矛盾或者疑点,在有第三人或者行贿人占有财物的场合,行为人是否控制财物不清楚,以致认定行为人受贿较为困难。


在证实行为人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调查取证存在的缺陷表现为只取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对行为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细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实现情况,关注不够。


受贿违纪客观要件取证不到位,还容易给行为人翻供留下可乘之机。如案件进入审理环节后,由“承认收受”变为“没有收受”;由“承认收受”变为“已经退还”;由“承认收受”变为“为他所用”,有的行为人在明知受贿事实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却在收受财物的用途、去向上做文章,辩解为替请托人办事花了或者用于公务支出,而没有占为己有;由“承认收受”变为“只收未受”,往往承认自己收到请托人的钱,但是否认自己有占有此款的故意,辩称等合适的时机退还请托人或者上交组织;承认受贿但否认“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认收受财物,但这些财物系“投资分红”或者“劳动报酬”等。


针对这些现象,调查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受贿违纪构成要件,扎实细致取证,夯实证据链条,不给行为人翻供留下可乘之机。(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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