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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怎么保护舌尖

 xc活人的娄子 2014-07-31

    光吃特供还不能让皇帝们放心,还得再搞一些严刑峻法,让御膳房那些掂勺的和切墩儿的不敢马虎大意,也让那些送饭的小太监不敢搞小动作。这方面的严刑峻法都有哪些呢?

    皇家的食品监管

    我们翻翻《宋刑统》和《唐律疏议》就知道了:“拣择不净,徒一年;进御不时,徒一年;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不品尝者,杖一百;误犯食禁,绞。”意思就是说,在御膳房里做勤杂工的家伙如果择菜择得不干净,或者淘米淘得不干净,判处该勤杂工一年劳改;御膳做好,负责传膳的小太监如果耽误了工夫,以至于御膳不太新鲜了,判处该小太监一年劳改;要是办膳的御厨不小心,使御膳里出现了苍蝇或者老鼠屎什么的,判处该御厨两年劳改;御膳端到皇帝跟前,在旁边侍候的小太监得先尝一遍,如果偷懒不尝或者少尝了一样,这个小太监得挨一百大板;如果御厨配菜不得其法,不按既定的营养配方烹调,使皇帝吃出了毛病,那就得判该御厨死刑。

    下面说说唐、宋两朝对平民百姓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什么法律规定。

    卖注水肉打大板

    《唐律疏议》里是这样写的:出售腐败变质的食物给其他人,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某种疾病的,劳改一年,同时“赎铜与病家”,也就是赔偿人家医药费。如果导致购买方死亡,处绞刑,同时把家产的一半充公,剩下一半赔偿给死者家属。

    北宋前期完全继承唐朝的法律,所以《宋刑统》里的相关规定和《唐律疏议》是基本一致的。不过到了北宋中后期,法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又增添了一些规定:肉贩在猪牛羊肉里注水并出售的,“杖六十”,打六十大板。要是打完再犯,“徒一年”,判处一年劳改。

    我们还可以把目光稍微向后瞄一下,跳出唐宋,看看明朝的法律规定。明朝嘉靖三十三年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从法律条文上看,明朝的食品监管更具体,也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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