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韩仲林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出租房屋(以下简称“承租房屋”或“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 第四条 房屋(月)(季)(年)租金为人民币 第五条 租金按每6个月结算一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保证金计人民币 第六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出租后如有按揭、抵押债务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在房屋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卖或抵押承租房屋,应提前 第七条 乙方应自觉维护承租房屋安全和设备完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导致损坏时,乙方应负责赔偿或按原状恢复。 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房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规定并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做好用电、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和防火防盗安全等各项措施。 第八条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房屋拆改、扩建或增添其他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 第九条 凡承租房屋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其他杂费均由乙方承担和及时交纳。 如乙方逾期交纳前款费用而导致甲方被追索或承担的,甲方有权按照欠交费用总额每日1‰计算乙方的滞纳金,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该等滞纳金。如乙方超过30日仍未缴清欠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承租房屋,并没收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 租赁期间,甲方不予承担除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维修及由于房屋原因产生的乙方任何损失。 第十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及时腾房并将房屋妥善退还甲方。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应当于届满后的15日内向甲方提交保证金收据原件,甲方经审查认定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规定后及时向乙方无息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让租赁权的; 2、擅自将承租房屋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擅自与他人以任何形式的合作或合伙经营使用承租房屋的; 6、未经甲方同意,对房屋拆改、扩建、装饰装修或添附其他房屋设施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如乙方违反前款规定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如乙方有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承租房屋而乙方拒不交还的,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承租房屋占用费,甲方有权在乙方保证金当中扣除该等占用费。 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后拒不交还承租房屋的,将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交纳房屋租金,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如数交纳的,乙方每日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房租滞纳金;乙方经甲方催告后逾期仍未如数交纳租金达 租赁期内,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收取违约金;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而获利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返还不当利益或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五条 房屋因地震、暴风雨、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原因致损或灭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房屋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而需要拆除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条件予以搬离并退还房屋。 第十六条 无论本合同因何等原因终止,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将承租房屋内的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桌椅、书籍、卫生器具、用电器具、房屋装饰装修物等)搬离或完好拆除,逾期没有搬离或没有完好拆除的,房屋内遗留的附属物均无偿归由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甲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登记备案机关(盖章) (国家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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