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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也该“修刑”了

 万宝全书 2014-08-04

  法制晚报— 就在人们还在为8月1日台湾高雄的管道爆炸揪心的时候,8月2日清晨,一场更大的灾难袭来—江苏苏州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69人死亡,近200人受伤。不用过多地分析就能看出,这又是一场人祸。生产方疏于管理,放任危险环境下的生产,监管者未起作用,终于酿成惨祸。

  从事发之后的追踪报道来看,这家工厂发生重大事故,几乎是必然的。有媒介报道,事发工厂以前的员工反映,车间里粉尘极多,甚至有员工吐血;员工进厂后未经过任何安全培训,甚至不知道粉尘会引发爆炸。

  有内部员工透露:对于安全生产,“这些年,通知来了一箩筐,层层检查也是家常便饭,但来人了做做样子,过后还是老样子,没见企业真正有什么行动”。诸如此类,无一不在说明,车间生产环境之恶劣、危险状况长期存在,而企业对此无动于衷,监管者根本没有任何作为。

  安全生产是这几年一直被提及的重要话题。重大安全事故频发,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够吗?不是!安全生产法早就发布实施,安监总局还下发过《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但相似的恶性事故依旧不断发生,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被老板们长期无视,监管和检查流于形式,不起任何作用,这是为什么?

  除了媒介一致质疑、批评的监管缺失外,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无法震慑那些胆大妄为的老板、疏忽大意的监管者,是原因之一。

  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什么呢?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犯重大安全事故罪,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直接责任者判刑的上限是七年。

  同样,安全生产法对失职监管者的处罚是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依法惩罚的措施,如果处置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现在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恶性事故屡屡发生。在这种背景下,靠舆论批评、发文强调乃至已有的法律,似乎难以迅速转变局面。

  因此,人大应可考虑修改刑法中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用以震慑犯罪,引起企业的充分重视。也只有如此,安全生产的状况才能改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才可能杜绝类似的惨剧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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