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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论“认识

 茶香飘万里 2014-08-06

关于认识的空谈是最大的空谈。人们想弄清自在之物的来历。但是,看啊!根本就没有什么自在之物!不过,假如真有那么一个自在,一个绝对之物,那么它因而也就是无法认识的!

   

    绝对之物是无法认识的,否则就称不上是什么绝对的!

   

    但是,认识总归是“有目的的、受条件限制的”——;一个这样的认识者希望,他要认识的某物同他毫不相干,并且希望它不是同任何人都毫不相干。因为,有两点值得一提:一,据说,希望认识和要求某物同本人毫不相干;(可那时认识的目的又是什么?)二、因为同任何人都不相干的事物根本不存在,所以也是根本无法认识的。——认识就是有目的的“受条件限制的”。

 

    我们所认识的东西乃是同我们发生关系的东西。

   

“自在的事实”是没有的,而始终必须首先植入一种意义,才能造成事实。

 

    “这是什么?”的提问,就是从他人角度出发设定的意义。

 

    “真髓”、“本质性”俱是远景式的东西,它们以多为前提。基本的问题一直是“对我来说这是什么?”(也就是对我们,对一切有生命的东西等等来说。)

 

    事物,只有一切人都把他们的“这是什么”对它做了提问和得到答案以后,才算是明确了。

 

    假如唯一的一个人缺少他自己同一切事物的联系和远景,那么这个事物就始终还是不“明确的”。

 

    简言之,一事物的本质不过是关于“此物”的见解而已。

 

    或甚至可以说:这个所谓“它关系到”本来就是“它是”,这个唯一的“这是”。

 

    人们不可以问:“到底由谁来解释?”

 

    而是要问解释本身。

 

 

    “事物”的产生完全是设想者、思维者、愿望者、感觉者的事业。

 

    “物”的概念本身就像一切特性一样。——连“主体”是这样一种被创造的东西,一种像一切他物一样的“物”。因为,它是一种简化,因为描述这个会设定、会构想、会思维的力本身,同所有其他个别的设定、构想、思维本身是有区别的。

 

    这就是说,(主体)所描述的就是不同于一切个别的能力。综合了同一切还应期待的行为相关的行为(行为和相似行为的可能性)。

 

解释乃是用于主宰某物的手段。

 

“认识”乃是反身的行动:按其本质来说乃是反馈现象;停顿下来的东西(在所谓第一原因那里,在绝对之物那里,等等)变成了懈怠,疲沓——反对和解的愿望,反对和睦相处。    人们不应当把形成概念、类、形式、目的、法则(一个同等状况的世界)等的必需,理解为似乎这样我们就真能固定真实的世界;而应当认为是这样一种必需,即为我们准备一个使我们的生存成为可能的世界。——我们要就此创造一个对我们说来是可以测度的、简化的、可理解等等的世界。

 

同一个必需,也在于理智支配的感官能动性——通过简单化、粗糙化、强化和浓缩等过程来达到,这乃是一切“再认识”,一切自我认识能力的基础。我们的需要极其精辟地概括了我们的感官,以致“同样的现象世界”始终一再复现,并且因此而获得现实的外观。

 

我们主观信仰逻辑学的必需仅仅表明,我们早在逻辑学本身到达意识之前所做的事情,无非是把逻辑学的要求植入现象。

 

因为,现在我们在现象中发现了逻辑学——,另外,我们不能错误地认为,这种必需会担保某物是“真理”。

 

在我们长期推行了同一化、粗糙简单化之后,我们就成了创造了“物”、“同一物”、主体、谓语、行为、客体、实体、形式的人了。在我们看来,世界表现出了逻辑性,因为我们事前使世界逻辑化了。

 

“意识”的作用。——不可忽视“意识”的作用,这是根本大事。因为,这是我们同意识发达的“外界”的联系。相反,管理,亦或保护以及与身体功能的共同效应有关的谨慎,却不会进入我们的意识;作为精神的入藏也不行。因为,这要设立一个最高审核机关。毋庸置疑,那里要有一个领导委员会,以便使不同的主要欲望能够行使表决权和权力。

 

“快乐”、“痛苦”乃是这方面的暗示、意志行为也是一样。观念,也是如此。

 

总而言之:我们不掌握的因果关系始终左右意识现象——意识中,思想、感情、观念的层次序列根本没有说明这个结果就是因果的结果。

 

但是,表面看来,极而言之,意识就是如此。

 

从这个表面现象出发,我们建立了精神、理性、逻辑等等一整套观念(——不是包罗万象,因为,这种合题和统一性是虚构的),而上述观念又会投射到事物中和事物后面!

 

通常,人们认为意识本身乃是整个感觉器官和最高审理部门;因此,它只是可知性的工具。

 

因为,它是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而且与交往的利益相关……这里所说的“交往”也可以理解为外界的作用和我们一方必然出现的相应反应;我们对外部世界的作用也是如此。它不是引导,而是司引导的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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