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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泽仁:当今法官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微妙心理与另类操作

 余文唐 2014-08-08

 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规定和启动,无疑是对现行司法管理体制的一种严峻挑战和强烈冲击,无数“排非”案例证实,这种“案中案”的审查裁决,并不是难在案件本身以及法官的专业素养,而是被一些极具中国特色的复杂元素所困扰。

在中国,法院和法官不具有独立性,且被负有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权集于一身的检察机关监督着,这就意味着控方比辩方拥有了更多的影响法官行使权力的隐形因素,甚至意味着检察官可以随时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追诉,从而极易导致法官在作出程序裁决时承受着双重风险和压力,进而会导致法官无奈迎合或者屈从于检控追诉的心理。另外,他们由地方财政供给,地方人大任命,对大要敏感案件必须服从地方党委对政治稳定的要求。如果排除非法证据导致无法定罪,将直接影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年终考核,引发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同时无法交代媒体和公众,以至于考虑到被害人不服无罪结论到法院闹腾,等等等等。事实上,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上大都采取了异常微妙的态度,且表现的极为现实和功利。即,如果排除非法证据会带来无法对被告人定罪的结果,那么,该非法证据一般不会被排除,如果辩方申请排除的证据对定罪无关紧要,也许法官会给一个“安慰”。

其实排除非法证据虽然是一种“极端”的对抗程序在绝大多数法官眼里却不具有强烈的震撼和敏感,甚至不会对制裁这种程序性违法保持足够的兴趣和动力。相反,在长期的刑事审判生涯中,他们通常会认为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有罪而拒不认罪,甚至固执的认为,虽然刑讯逼供,但口供应该是真实的。正是这种传统的“只问结果,不管过程”的程序观念,绝大多数法官会认为程序问题无非是一些细枝末节,不会影响定罪量刑。他们甚至说,每天这么多案件,没有程序违法是不可能的。如果仅仅因为侦查取证的手段非法就放纵罪犯,就超越了他们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交付执行的心理预期,他会认为这个案件办得不顺,被告人、辩护人给他找了麻烦------

当然,中国模式的“排非”也会出现另类成功。权利意识的苏醒,迫使更多的辩护律师不断反省自己,去贴近中国现实,去接受可能出现的“妥协”和“交易”。诸如,控方主动撤回起诉,法院驳回“排非”请求但给予实体“补偿”,或者裁定部分证据排除,或者降低减少罪名、减少事实金额、特别从轻发落等等。刑事律师们清醒的认识到,一味的坚持对抗,缺乏灵活的辩护预案和策略,追求不可能成功的程序性辩护,就会失去法官在忐忑困顿之下做出的“抚慰式”、“折扣式”的裁决机会,或者失去与公诉人、法官适度合作而对案件赢得的利好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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