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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调研报告

 道德是底线 2018-01-16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立重点课题组,以全区120家法院为基础,每家法院按照1∶1∶1∶1的配比向刑事法官、检察官、公安侦查员、律师四类司法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000余份,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结合专项调研、案例分析、座谈学习等多种形式,最终形成本调研报告。

 

内蒙古地区基本情况

 

从我区的调研情况来看,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纸面上的法”向“活法”的转变尚不理想,需要进一步落实与完善,特别是在中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后,作为体现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性制约功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细节的调整和完善也就成为了刑事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1.排除非法证据应用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截至2017年6月,共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1件。其中启动庭前会议的有4件,撤回申请1件,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16件,排除非法证据5件,但没有因为排除非法证据而减少认定犯罪事实或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2.司法相关人员问卷调查情况:在对内蒙古刑事法官所作的1048份调查问卷中,针对是否了解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或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证据标准情况,认为自己完全了解的法官占32.3%,认为自己不完全了解的占39.5%,而选择了解一点点的也达到了27.3%。(见图一)在对非法证据的主要证据类型的4059份调查问卷中,认为主要是证人证言的占19.9%,认为主要是被害人陈述的占9%,而认为主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达到57.5%(见图二)。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排除标准不统一。

 

当被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大多数法官会要求其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刑讯逼供。即使被告人提供了证据,也不意味着必然启动排除程序。据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在此情况下只有15.7%的法官表示非常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从法官个人角度而言。首先是法官自身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疑虑。随着案件类型、数量的不断增加,每个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面对工作压力,部分法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内心有不小的抵触情绪,个别法官甚至主张对被告人“滥用”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行为要进行法律制裁;其次,到了审判阶段,对移送证据的合法性,法官在审查时,受能力、职能及体制的限制,能利用的手段、途径相当有限。如果证据涉及定罪,很难要求法官能够下定决心启动该程序,承担可能放纵犯罪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因为基础工作不扎实导致的“夹生”案,法官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第三,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追诉共识”,同时受制于现行刑事诉讼构造,法官审理案件主要依赖于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很难对排除侦查机关移送证据进行审查;第四,尚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对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证据标准尚不明晰或不完全了解,这样就很难奢求法官能够做到从容的启动相应排除程序。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的证明标准,一线办案法官目前很难形成普遍统一的意见,对于被告人提供线索和材料的争点形成责任和公诉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区分也就很难判断。

 

从程序设置角度分析。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以及在各审判阶段申请、举证、质证、合议的方式方法及效力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官不知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控辩力量对比失衡较严重、保障性措施的缺乏导致言辞性证据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灾区。

 

首先,律师很难在侦查阶段真正参与侦查过程,会见权等权利保障不足。刑事诉讼要求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平衡的构成,辩护必须强大到足以应对对方控诉。在目前侦查实践中,侦查工作相对不透明,侦查机关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形下进行讯问,很多时候也可以决定讯问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是否进行实时录像),而辩方不仅参与度低,而且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取证能力也同样不足。同时,在调查中律师群体认为,“即使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会因考虑种种因素而不采纳和认可”的占到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实施不理想原因的69.1%,说明目前律师对于其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受到重视的程度相当不满意。

 

其次,法官也很难仅通过庭审实质上改变这一力量对比。在双方均无法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通常仅出具说明材料说明证据瑕疵原因(目前出具说明材料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率较低),而法律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在特定条件下的非强制性,导致了一定程度上法官只能依据现有证据甚至是一份单方出具的说明材料进行判断,在法官面前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力显然大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一面之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完全依靠法官制衡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是很难实现的。

 

再次,被告人维护自身权利意识淡薄、举证困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因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完全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他们面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时不敢与之抗衡。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知道侦查人员什么时候侵犯了自己什么权利。即使有的犯罪嫌疑人知道侦查人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经常面对举证艰难的窘境。

 

相关建议

 

1.强化法官自主裁判理念,建立专业化、精英化法官队伍,敢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一是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严格执行入额法官制度,培养技术型、专家型“精英”法官,组建刑事专业审判团队,加大培训力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标准,增强发现、分析、排除案件疑点的能力,为排除非法证据奠定坚实的能力基础。

 

二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刑事审判领域的司法责任制,突出法官对案件裁决的主体地位,为排除非法证据构建科学的审判机制。

 

三是全面加强法官履职保障。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实施办法,扎实解决法官承担公正司法职责以外的其他任务过重、人身受到威胁、遭受不实举报名誉受损等困难和问题,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责排除后顾之忧,为敢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尝试集中在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和关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确规定可以在庭前会议中,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自治区为例,各级人民法院均展开了关于庭前会议的相关调研活动,并通过会签文件等形式发布了相关制度规范,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启动时机。在庭前会议中,应首先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瑕疵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材料;其次由人民检察院提供能够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相关证据材料;再次由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协商解决证据合法性的争议。有必要时,可以在针对争议较大或有非法证据排除意向的案件,在庭前会议前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以方便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顺利进行。

 

对于庭前会议中双方无异议、已经解决的非法证据排除争议,控辩双方达成“合意”的,在笔录中予以记录,笔录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在正式开庭审理时不再予以法庭调查,直接陈述说明结论并记录在法庭笔录中,该结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并记入笔录。但法庭通过庭前会议对相关有争议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已经查明、形成内心确信的,合议庭可在庭前会议结束前短暂合议,做出口头裁定并记录在案,并在正式庭审时予以宣布。也可以留待庭前会议结束后进行合议,在正式庭审时将庭前会议双方所争焦点及大致过程予以宣读,之后当庭就此问题进行口头裁定。

 

3.刑事诉讼中控辩失衡问题。

 

首先是监所内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讯问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均要保证全程录音录像,相互印证,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有羁押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在场,并在询问结束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以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要尽可能细化地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禁止使用的方法,为非法证据的证明提供便利,从而为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涉及非法证据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这种野蛮办案的行为,将非法证据排除,让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方式取得证据不能使用;同时也要加大追究违法办案人员法律责任的力度。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我国法律已对非法取证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但是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取证行为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惩戒制度,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追究非法取证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同时对于违法取证的行为,可以设定相应的国家赔偿。此外,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相关部门对一些办案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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