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在《群书治要》中,只选取了《五刑》的后半部分。如果要直接了解主题,可以先读后面一段。 刑不上大夫,一直是平民耿耿于怀的事。实际上,上古时候,因为礼制的完善,贵族犯了大罪,首先“婉转”指出【'簠簋不饰’等】,然后许其自裁。【盘水加剑,示公平也。】 五刑解第三十 则饬丧祭之礼;有犯弑上之狱者,则饬朝觐之礼;有犯斗变之狱者,则饬乡 饮酒之礼;有犯淫乱之狱者,则饬婚聘之礼。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虽 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逆天地者罪 及五世,诬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谋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杀 人者罪及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矣。” 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孔子曰:“不然。 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厉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 污秽而退放之者,则曰 '簠簋不饰’。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 '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有坐罢软不胜任者,则曰 '下官不职’。有坐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引而刑杀,曰: '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冉求跪然免席,曰“言则美矣!求未之闻,退而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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