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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产权人没有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昵称17802529 2014-08-12

房屋共有产权人没有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案例:
李女士和张先生是一对夫妻,在福田区拥有一套房产证为夫妻联名的120平方米的房子。去年底,夫妻俩搬了新家,就想把原来的房产出售,于是委托中介机构卖房。
  今年1月初,一位陈先生看中了这套房子,通过中介机构和业主之一的李女士商谈,结果李女士同意以20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陈先生。很快,他俩在中介的主持下,初步签订了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李女士和陈先生在合同上都签了名,陈先生交了5万元的定金给中介。在此过程中,张先生均没来现场,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
  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李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对妻子卖房的事一直不太支持。据陈先生说,他后来才知道,李女士当时和丈夫张先生双方存在分歧,李认为目前处于经济危机中,看空楼价;可张先生认为房价在回暖,一直对妻子急于卖房颇有意见,双方一直在争执,夫妻俩意见无法统一。因此,张先生也迟迟没有和李女士一起配合陈先生去办过户手续。
今年5月底,楼价回暖的趋势已很明朗,这套房子的在市面上的价格已到230万元,李女士和张先生的意见达成一致:原来出售的价格太低了,房子不卖了。夫妻俩一起找到陈先生,陈先生当然不同意,执意按原来签订的合同来办。这时,张先生指出:“房产证是夫妻俩联名的,合同只有一个人的签名,不算数。”

律师点评:
有的房产是以两个人的名义买的(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对于这样的共有房产出售时一定要共有双方都必须签字,只有一方签字的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样买方很被动,卖方如果想违约的话完全可以这个借口不出售房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综上所述,对于房产共有人没有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房价上涨时卖方可以共有人没签字为由来违约,无法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

附法条: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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