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中,存在房屋的共有权人在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屋,那么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即便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然而,买卖合同虽然有效,却不能依据一份合同就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因为对房屋等不动产而言,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产权变更效力。如果房屋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而不配合变更登记,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能发生转移,买房人是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但是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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