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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裁判依据合辑

 半刀博客 2016-04-17

无权处分裁判规则发展路径:

完全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处分行为依据物权法处理。

通过本文附录中的国际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效力不受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无权处分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商事原则。中国作为国际贸易的积极参与者,与国际通行的规范接轨是必然之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3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调查了解,曹桂芳在铜梁县平滩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该房现由铜梁县供销社平滩区综合商店使用。1979年曹桂芳得知此情况后,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房屋产权。1983年5月,平滩区区公所决定将铺面房退还给曹桂芳,因县供销社对该决定坚持异议,房未退成。曹桂芳遂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有房屋的所有权。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曹碧玉擅自将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种侵权行为,非产权人的入股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权。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聂福云房屋回赎案不适用我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函》(1989年5月12日 (88)民他字第54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89.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关联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长信箱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的‘当事人’是否为合同缔约方”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时,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的规定。基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相分离的原则,本条规定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出卖物是否能够因买卖合同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物权变动效果,则要依出卖人此后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等予以确定。

本条解释中的“当事人”,应为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其既可以为买卖合同的缔约方,也可以为合同缔约方以外的与买卖合同或出卖物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得知出卖人对出卖物无权处分,因而起诉主张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该当事人即为合同缔约方(买受人)。另外的情形如: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无权处分,但却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出卖他人之物),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人得知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此时的当事人则不是买卖合同的缔约方,但却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仍应按本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联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关联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附录:

1.  国际通行规则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1994)(中国为签字国)

    第3.3条

    (1)...

    (2)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合同所涉及财产之事实本身,并不影响该合同之效力。

    ARTICLE 3.3

    (1) ......

    (2) The mere fact that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a party was not entitled to dispose of the assets to which the contract relates does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 《欧洲合同法原则-2002》(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2002 ) 

    第4:102条

    单纯的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无权处分合同所涉及之财产,并不能导致该合同无效。

    Article 4:102

    A contract is not invalid merely because at the time it was concluded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 assumed was impossible, or because a party was not entitled to dispose of the assets to which the contract relates.

  • 2. 梁慧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之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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