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执行?执行须具备什么条件?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因此,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有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财物,继续履行合同等。 (3)执行须以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2、民事官司执行结案的方式一般有哪些? 在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结案的方式主要有: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当事人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但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权利人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6、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8、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其合法权利,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有执行内容。 (2)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 (3)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 (4)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9、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10、执行担保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效力? 执行担保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暂缓执行的效力,即在暂缓执行的期间内,原执行根据中止执行,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之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11、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怎么计算? 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12、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吗? 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院不予准许。 1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和解协议不具有民事强制执行效力,其设定的义务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仍属有效,法院在恢复执行时应扣除。 14、执行和解应符合什么条件?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履行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或制度。 一般来说,执行和解的条件包括: (1)和解必须出自于双方事人的自愿。 (2)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规定,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和解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15、执行回转应符合什么条件?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而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已被执行的财产交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开始前状况的一种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执行回转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原执行根据已执行完毕。 (2)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 (3)执行回转须有新的执行根据。 (4)原执行权利人不主动履行新的执行根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 16、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怎么办?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1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怎么办?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18、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9、被执行人如何提出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 执行担保应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暂时困难,以致当前缺乏偿还能力,或者立即执行会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 (2)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证。 20、什么是执行管辖?如何正确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划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职权范围,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正确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能够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付诸执行。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不同,执行案件管辖也所区别: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或者再审,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由制作该裁定和执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4)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以及由公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1、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有什么不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灭后,再恢复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有区别,前者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后者是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条件具备时,执行程序仍要恢复。 22、什么是执行终结?执行终结应符合什么条件?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23、什么是执行中止?执行中止应符合什么条件?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灭后,再恢复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4、当事人如何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完全是依申请的行为,因此,先予执行程序一律开始于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才能裁定是否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当事人一般应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终结前。在申请书中,应写明先予执行的请求,理由和根据,并说明对方当事人有履行的具体情况。 25、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6、哪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7、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一般而言,执行须以生效的判决作为依据,须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有些原告来说,如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正常的生活就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原告的请求往往具有急迫性,法院若等到判决后再采取禁止性措施,则为时已晚,被告的行为早已实施,原告将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 先予执行制度正是为了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解被告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前就实现其内容。 28、房地产执行中当事人该注意什么? 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经常需要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作为标的或执行对象,对房地产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债权与物权法等诸多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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