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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医疗期内岂能一开了之

 神州国土 2014-08-15

洗碗工工作中突发脑出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定医疗期内岂能一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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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马建刚通讯员吴伟

    案情

    2012年1月24日,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洗碗工李某在工作中突发脑出血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转入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治疗,李某出院后要求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重新安排工作遭拒。同时,由于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没有给李某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导致李某的医疗费无法报销。在李某医疗期内,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也没有支付相应工资。李某是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的老员工,自2007年10月当洗碗工,直到2010年3月,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没有给李某办理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

    2013年5月,李某向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判令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支付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并为其缴纳2007年10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共计5万元。但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的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无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给付李某医疗费、医疗期工资、赔偿金等共计40757.22元。

    法院认定,自2007年10月,原告李某到被告处上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原告该项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被告导致原告李某无法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赔偿自费部分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07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5万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解决范畴,且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在庭审中,李某称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于2012年2月就与她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对此未予否认,也未提交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时间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确定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解除与原告李某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2月,此时,原告李某尚在医院住院治疗,在法定的医疗期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此时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三门峡市某餐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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