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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市长制与市经理制

 此筠 2014-08-15
名誉市长制与市经理制

   根据城市政府行政首长的产生及职权不同,在美国行政组织体制中还出现了名誉市长制与市经理制这两种新体制。这两种新体制,既涉及到行政级织与立法组织的关系,又涉及到行政组织内部分权的关系。由于其体制不同于一般,故特作评介。

一、名誉市长制的含义、特征及优劣

   名誉市长制,又称委员会制,是指城市政府仅设立一个名誉市长,行政及立法实权皆由民选的市议会或民选的委员会所执掌的行政组织体制。其基本特征是否定“权力分立”,实现“立法与行政的统一”。市的一切立法与行政权均由民选的市议会或民选的委员会统一行使。市议会或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中,除一人被指定为“市长”外,其他委员均负责主管市政府各行政部门的具体工作。市长仅为名誉性或礼仪性的。并不掌握行政实权,与其他委员一样,他只领导一个部门的工作。

   名誉市长制具有责权集中,机构精简,可有效避免行政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对立与冲突等优点。但也具有严重的缺点,即没有一个统一负责的行政首长,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作难以协调;行政、立法职能由同一委员会行使,使行政失去了立法的控制与监督;议会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选举产生,难以保证其能力和专长适宜于其所从事的行政工作。现采取此种组织体制的城市越来越少。


二、市经理制的含义、特征及优劣


   市经理制,又称委员会一经理制,是指城市的立法权由民选的市委员会或市议会所掌握,再由市委员会或议会聘任一名市经理执掌行政权的行政组织体制。该体制产生于美国。其基本特征与做法是:作为立法机关的市议会或市委员会由选民选举产生,专门负责制定各种政策和法律,并控制财权。市委员会根据市政管理的需要,聘请一位受过专门训练的市政专家为市经理,以专门负责领导与管理市政府的各项行政工作。市议会对市经理有聘任、监督和随时撤换的权力,市经理要执行市委员会的政策和法规,并对之负责。市经理的待遇及任期不定,完全取决于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

   市经理制的优点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一个统一而高度负责的行政首位,便于统一指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第二,行政首长由市政专家担任,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第三,市经理对民选的市委员会负责,市委员会对选民负责,使得专家的特长与选民的意志得以较好结合。当然它也可能产生急于求成的短期行为弊端。但总而言之,其优点十分突出。正因市经理制具有上述突出优点,其不但被美国近千个城市所采用,而且相继被德国、加拿大、瑞典等国所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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