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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思考

 刘余1 2014-08-21

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思考

 

荣县县委副书记  龚焕楷

 

一、农业农村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农村承包地面临的问题一是耕地撂荒。据调查,现在农村土地撂荒已占到耕地的5%以上,最多的村达到20%,且呈上升趋势。二是粗放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农村耕地粗放耕种已是普遍现象,不翻耕、不满栽、不管水。三是恋土意识。农民普遍仍依恋土地,把土地做为最后的退路加以固守。四是使用权当所有权。农民对承包地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却将承包地本身的使用权当作所有权。

(二)农村宅基地面临的问题。一是闲置。一部分农民进城务工,一部分农民随亲进城(镇)定居,目前农村有大量的宅基地出现闲置,比例已达12%。二是散居。中国农村的历史现状,农民大都散居,特别是山区丘陵地带更为突出,单家独户散居的农户占20%以上。三是破败。农民建房随意性大,质量不高,抗灾性差,加之农村劳动力外出,无人居住维护,农村房屋破败比例达1020%。四是浪费。农村一户一宅,甚至有的一户多宅,一宅占地面积一般就在1亩以上,同时还有大量的宅旁地因各种原因没有耕种,浪费现象非常严重。

(三)农村投入面临的问题。一是政府多头管理,权责不明。制定政策的、管事的部门,不管钱;管钱的部门不制定政策、不管事,出现了管事的部门没有钱,有钱的部门不管事,对农村的管理权责失衡。二是高估农民,农村工作推行难。在项目推进、公益设施建设中表现非常明显,涉及占地、青苗补偿,部分农民过高;另一方面,涉农建设项目都要求农民配套50%,则过高估计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三是民间投入不足。在农村发展中,农民是投入主体之一。但在现实中,不管是修桥、修路,还是各类项目实施,要农民真正出点钱太难了。四是金融保险不完善。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保险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在不断加大,但支持和保险的领域还十分有限,特别是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很难得到支持。

(四)新村建设面临的问题。一是建房主体少。有钱的农户到城里或场镇居住,没钱的农户缺乏能力建房,同时又要考虑耕作半径,一些地方到新村集居点居住的农户偏少。二是跨村、组建设障碍多。涉及跨村、组集中居住的,土地无法解决,户口如何解决也无具体政策,农民跨村、组集中居住生活来源问题、房屋两证如何办理障碍重重。三是生产生活不方便。若盲目集中居住,会造成生产半径增大,生活成本增加,也阻碍农民发展庭院经济。

二、原因分析

(一)政策层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政策的发展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但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农村政策在适应农村发展上已明显滞后。如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拥有长期不变的经营权,权力应该到什么程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不能不去思考政策的缺位。否则,农村土地摞荒、宅基地闲置现象还会加重,农村产业化发展难以实现。另外,土地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对集体组织内新增成员也带来不公。

(二)体制机制的原因。土地监管、调整以及部门的职能职责在体制机制上也还不完善。新政的步步推广带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热潮,但现实问题日益突出,农民是否流转和如何流转则完全是农民的私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也存在问题,一些留转没有任何保障。农村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有多大的权力来管理,如何管理,这方面在体制和机制上也还缺失。

(三)客观因素的原因。推进城市化进程,农民减少了;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减少了;农民子女进城入学、随亲进城等因素,也使农村人口减少了。进而耕地摞荒了,宅基地无人了,农村投入的主体减少了,农村建房的主体也减少了,这些都是新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农村的土地产出也达到了一定的极限,单家独户耕种要使农民收入增加已十分困难。

三、对策建议

 ()深化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机构改革,明确农村管理部门职责,部门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相信基层、放权基层,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镇工作。

() 深化农村户籍制度改革。优化农民变市民的宏观政策环境,促进农民身份的转化。逐步剥离各种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福利待遇,降低城市的进入门槛,让更多的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水平。鼓励农民工有序地外出就业务工,同时也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

(三)深化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完善并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运用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工具,为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发育和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共同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四)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政府要正确引导,规范土地流转落到实处。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探索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适度引导农民向中心村、中心镇、农民聚居区集中居住。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和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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