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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是否可以转让?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21-03-21

农村自留地是否可以转让?

一、概念

1、自留地概念

自留地是一个历史概念,其作为一种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自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用于家庭副业并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

2、自留地使用权概念

农村的自留地使用权,是指社员依法对在农业合作化后村集体分配给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自留地、所享有的在自留地里种植农作物、进行农业生产的权利。农民只有自留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农村自留地是否可以转让?

二、历史沿革

从分配土地的政策上来讲,农村自留山、自留地的规定最早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的土地情况,发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现已失效),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自留地的名称,其第17条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

后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

1962年9月27日,党中央进一步细化了自留地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发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40条第1款规定: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第41条: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改革开放后,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第5条规定了,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15%。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采取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个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纳入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

农村自留地是否可以转让?

三、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

第10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

第9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10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村自留地是否可以转让?

四、司法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1633号:按照当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法律性质不同,承包地有《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而自留地是不体现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里的,但它们都是集体土地,都由农民使用,同样受法律保护。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民申2110号: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农民。自留地的使用权一般由公安户籍登记确定的同一户籍成员共同享有。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218号: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土地、山林转让协议》中关于土地、自留地和山林转让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恩施市三岔乡三岔口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作的调解意见也认可该土地、自留地和山林的转让行为,应视为该社区居委会及发包方同意双方转让土地、自留地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侯延科亦在2014年11月取得土地、自留地和山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符合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补正了合同的效力瑕疵。双方之间所签协议中关于土地、自留地和山林转让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的规定和第三十七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且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双方之间所签协议中关于土地、自留地和山林转让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侯延科请求确认杨昌忠转让土地、自留地和山林的行为有效并请求杨昌忠协助办理流转手续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土地和山林经营权的转让而非土地买卖,侯延科已取得土地、自留地和山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杨昌忠认为双方关于土地、自留地和山林转让的内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应认定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土地、自留地和山林转让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2-1号:本院再审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均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自留地的方式和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由政策进行调整,此类纠纷目前宜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处,而不宜纳入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而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5、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琼02民终253号:虽然没有具体的法规和文件对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但自留地在法律上应是由家庭成员共享使用权益且长期不变。

农村自留地是否可以转让?

五、转让

当初分配自留地与承包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山、自留地不征收农业税,随着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高度重视,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从法律性质上讲,农村自留山、自留地等同于承包地,不同的是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土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对农户使用的宅基地也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对农户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至今未颁发过任何使用证书,虽如此,但其使用权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案例,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其成员即农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对自留地、自留山的出租、转让或买卖等方式流转,必须经过拥有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同意,且流转双方都具有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即参照承包地的规定和流转程序),否则对自留地、自留山的流转会被认定无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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