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不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6、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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