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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规定的理解

 jade lily 2014-08-25
  从利害关系人角度理解,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内容,根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客观统一标准和取得的条件,下列几种人应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而作出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然具备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实践中,大部分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本案银行及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基于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可以成为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建设公司则不是相对人,不是当然的原告。

  2、物权人。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物权时,物权拥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银行及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能够取得相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除相对人外,也具备物权人的特征。而建设公司承建涉案土地的桩基工程,但并未取得桩基工程物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即便本案行政行为涉及了桩基权益人的利益,但原告并不是桩基权益人,不是其主张的权利、利益的享有主体,当然不具备物权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3、相邻权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实践中行政机关针对不动产拥有人的一些批准和许可行为一旦实施后,往往可能会给享有相邻权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如相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许可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举一个通俗的例子,我指向张三,李四因与之相邻和他处于相邻权地位,影响到张三李四之间的相邻权了。那么李四就因为这个相邻权受到影响,而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本案建设公司是无法以相邻权人的身份取得原告主体资格的。

  4、公平竞争权人。公平竞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在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规则,从而成为公平竞争的侵权者,如公平竞争权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便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建设公司不可以作为公平竞争人取得原告主体资格。

  5、应受行政奖励人。行政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或精神利益的一种行为。如应受行政奖励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人与建设公司无涉。

  6、事实相关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要依据一定的事实,行政机关认定的某些事实对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有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与该事实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具备了原告资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土地变更批复,依据的是银行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事实、银行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事实以及原告与该转让无关的事实,这些基本事实并未对建设公司就桩基工程款项的追索权利造成丝毫不利影响,建设公司不能以此取得原告主体资格。

  7、受害人。这里的受害人,是指要求主管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些可能要牵涉到受害人的利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受害人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法律上看,本案建设公司不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成为受害人,银行、受让方更不是加害人。即便建设公司丧失了对原开发商的债务追偿权,由此成为原开发商(债权侵害人)民法意义上的受害人,这也形成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其权益受损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没有丝毫关联性。

  从以上分类看,作为债权人的建设公司是无法以上述任何一类人提起行政诉讼,并依此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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