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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返还款的纳税处理

 读者926 2014-08-27
损益比较妥当, 并且与企业所得 税处理可以保持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确认的政府补助 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因此,房地产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应视与资产还是收 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上述规定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而不是冲减“开发 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 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 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房地产企业由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等按照财政收支规定当然属于财政性资金。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但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 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08]151 号文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文)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税收入。 根据财税[2008]151 号文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额中减除。除此之外的其它财政性资金则都属于征税收入。财税[2009]87 号文对此又做了较 为具体的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来源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 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 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 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实际情况看房地产企业所取得的政府返还款 是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 只是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变相的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而已, 所以此土 地返还款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处理 既然否认房地产企业所取得的政府土地返还款不能冲减“开发成本”, 哪么计算土地增值 税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全额列支呢? 按土地增值税法规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第六条规 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 除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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