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长江一孤岛 2014-08-27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家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就(2007)青羊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向案外异议人送达的法律文书有明显瑕疵,贵院直接对案外异议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不足。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解除对异议人881882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与理由:

20103×日贵院对异议人下发(2008)新都民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并按照该“通知书稿”冻结异议人存款881882元。异议人认为贵院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审查事实不清,采取执行措施不当。

首先,贵院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形式违法。贵院下发的法律文书名称为“协助执行通知书稿”,贵院并以之作为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但根据《民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下发所谓“协助执行通知书稿”的规定,该“通知书稿”当然也不能作为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并且,经异议人查实,贵院的该份“通知书稿”还存在文书编号重复使用的问题。在20083×日,贵院也曾向异议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稿”,编号与此次“通知书稿”完全相同,均为“(2008)新都民执字第××号”,但两份“通知书稿”的内容却并不相同。这些问题既是法律文书制作欠缺严肃性的体现,也使得异议人有合理理由怀疑两份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从而对贵院的执行通知无所适从。

其次,贵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执行案外异议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据“通知书稿”所述,贵院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一款,但事后异议人查知,民诉法的该条规定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见,民诉法只是规定了法院可以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没有规定可以对案外人的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贵院的执行行为法律依据不足,并且已经对异议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应立即予以纠正。

再次,贵院执行程序选择错误,应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保障案外异议人的相关程序权利。异议人与涉案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经济上的纠纷,如果贵院认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享有到期债权,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贵院可以向异议人发出符合规定要件的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并在保障异议人其他程序权利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措施。贵院直接对异议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实际是以执行代替审判,剥夺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异议人除了提出本次异议而外,另保留向有关部门申诉和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家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11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